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况,议论纷纷。为此,王某的妻子提出离婚。王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史某却认为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实,他没编造事实,故不需道歉。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宣讲其病例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人民日报》 (2003年04月27日第五版)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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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人民日报》 (2003年04月27日第五版)
学生小结。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