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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了解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并能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判断它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生讨论明确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对动画的分析,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含义;通过辨别对错,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些不经意的言行实际上就在侵犯着别人的人格尊严,从而自觉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也能在自己的尊严受到伤害时,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材分析:

本框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什么是人格尊严”介绍了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并强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公民既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有义务在生活中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第二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和当地实际有选择性地侧重讲解。

 

教法建议:

教师讲解人格尊严的含义及内容的时候,可以先请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义“人格尊严”,教师进行补充、更正,帮助学生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讲解“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时,可以先让学生分析案例,判断某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然后,教师设计一些问题,让学生来辨别其对错,巩固学生对各项权利的理解。如果学生表演能力较强,教师也可以提前安排学生从五个方面编排故事进行表演,故事应尽量发生在学生身边,为学生所见所闻。表演之后,让大家来分析行为的对错,这样,学生既能学到知识,又能反思自己的行动是否已侵犯了别人的尊严。

 

请同学们先来听一下这则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近来,中国公民在法国巴黎机场入、过境受阻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头4个多月,中国外交部就收到多起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事件的投诉案,涉及近40余人。据投诉人申诉,法机场警方及有关人员经常以中国旅客护照有问题为由,对其强行搜查和留置。法个别警员办案过程中,时有过激行为。
    中国政府对上述事件十分重视。为有效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和驻法国大使馆分别多次向法方提出交涉,指出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并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有悖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要求法有关当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经中方交涉,法有关当局已做出承诺,严格尊重中国公民入、过境法机场时的合法权益并对属下警员重申职业纪律。

在这则新闻中,提到了人格尊严几个字,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它包括哪些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问题。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做了相关规定,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1、肖像权 (板书)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举例1: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因《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自己的照片,77岁的陕北老汉常国义在北京提起肖像权诉讼,结果获得部分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终审判决,《乡镇论坛》杂志社因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不当,被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2000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

1998年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国义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这张照片被《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2001年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常国义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乡镇论坛》杂志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及肖像权使用费6万元。
    杂志社辩称,该摄影作品的使用已征得著作权人吕广臣的同意;该图片主题明确,画面客观真实,新闻要素完整,是以新闻图片的形式刊载的新闻作品,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并没有对常国义造成肖像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而引起争议的常国义肖像照片中,仅有常国义一人处于画面正中,占据了画面大部分位置,身边并没有新闻事件发生。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国义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提出的索赔数额,并没有全额支持。常国义提出索赔12万元,法院只支持3052元。
    举例2:
  叶某曾在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斑痕。后叶某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疗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广告上出现的只是有叶某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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