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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教师介绍下面的案例,让学生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李明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李明,1985年7月13日出生于北京,李明还是两三岁的孩子时,父母就因双方感情破裂离了婚。
    离婚后,法院把李明判给了母亲,而母亲却把他“放”到了外地的一个连他自己都记不清的偏远农村,就再也没把他带回来。4岁时,李明终于被父亲找到并被接回了北京。李明说,在他上小学一年级的时候,父亲与继母陈某结了婚,但是,李明常被继母打骂,几乎每天都带着伤疤去上学。
    1998年9月6日,李明的父亲由于一场意外事故突然去世。李明也因此得到了法院判给的两年半的生活费,共计19500元。当时,陈某去学校找到李明,想带他去法院把这笔钱领回来,而李明听说她是为钱而来,一扭头就跑了,并辍学、离家出走了。李明的姑妈祖秀兰对李明与其继母陈某之间的紧张关系早有所闻,就直接把这笔生活费拿了过来。
    “李明每月定期来我家取生活费。”据姑妈祖秀兰介绍,李明每次取完一笔钱都有他本人的签字,而李明也无法长期寄居在她家,因为她家5口人都挤住在一间只有10平米的房子里。于是,李明想搬回自己家住。
    一开始,他还可以在自己家里自由进出。后来,陈某就以李明拿不回法院判给的那点生活费为由,不按时给他生活费,连家门都不让他进了。当时,他就用铁锤砸门,陈某立即报了案,叫来了警察,警察以“扰民”为由将李明带进了派出所。
    陈某把门装了防盗门,窗户加上了防护网,李明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白天,李明在大街上流浪,晚上走到哪儿就睡哪儿。
    “假如事实确凿,陈某的行为有遗弃罪的犯罪嫌疑。”律师说,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被害人李明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行为人李明的亲生母亲和继母陈某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且遗弃手段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就属于情节恶劣。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即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律师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教育法等的相关规定,李明作为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继母付给抚养费和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他还有权利继承其父亲留下的财产。

(学生总结出其家长的行为不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板书)

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板书)

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

“童工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母们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忽略了孩子就学、健康成长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将来发展的机会。

 一次,一个人,专程从安徽赶到济南为女儿讨“公道”,要求某企业发还扣其女儿的一个月工资。他埋怨女儿没出息,居然没拿到工资就跑回了家。经了解,他的女儿才15岁就随老乡一起外出打工,在某企业做了一个月,做不下去就离开了。这位父亲认为:“家里穷,孩子又读不起书。再说,女孩子读书多了没用……”
    与这位父亲想法相同的家长大有人在,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不少未满16周岁的女孩被迫辍学,四处打工。
    父母的这些行为使未成年人失去了系统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科学人生观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影响到他们将来生活道路的选择,也难以担当起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板书)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人结婚。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早婚必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

第四、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板书)

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

举例:

双方年龄均为16岁的成都市一中学高二学生张建立(化名),和绵阳女孩林芸(化名)“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半月前,林芸背着父母来到成都,张建立便将其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
  开始,张建立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但张建立威胁父母说:“她走我也走!以后再也不回这个家了,你们看着办吧!”张建立是独子,父母为了让他安心读书最后妥协了,“只要你每天去上学,她就住到这儿吧!”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
  最后,还是林芸怕父母担心,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父母:“现在很好”。成都新开元律师事务所的颜诗树律师认为:张建立的父母收留林芸达半个月之久,且又不通知其父母,在明知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还为其提供同居条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条款,其行为已经违法了。公安机关可对收留者进行训诫,甚至可以治安处罚。
  而林芸的父母,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林芸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女儿。

——《新闻晨报》 2000年11月23日

(二)学校保护(板书)

1、学校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学校保护的含义。(板书)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

3、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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