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当前特别要反对“应试教育”,加强“素质教育。”
第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价格尊严的行为。(板书)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举例:
学校,本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长岗镇庹家高级小学却没想到,因教育的失误,会成为被告。2003年5月19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都区长岗镇庹家高级小学赔偿原告马付德之子马东死亡补偿费、丧葬费26080元。———
马东(1989年出生),系庹家高级小学在校住读生。2002年9月1日,庹家高级小学数学教师程某的寝室遗失现金400元,程未向任何人谈及此事。9月7日(星期六)学校未上课,教师离校,只有一部分住读生在校。程怀疑遗失的现金为马东盗窃,即喊马东到自己寝室“问话”,从上午10时至下午4时,最后马东给程写一份情况称,“拿了程老师的350元钱,用于买本子和一些食品,在星期一下午还给程老师,这个星期我没有钱,但我一定会还350元钱,希望为我保密”。因原告马付德发生车祸受伤在钟祥市住院治疗,其妻在旁护理,均不在家。2002年9月9日上午,马东从家里擅自拿400元钱到学校交给程,程才将此事向校长反映,校长叫程某退50元给马东,只收350元暂保管着。从此,马东始终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旷课。9月21日,马东回家写下遗书。9月22日,马氏夫妇从钟祥市返回,便到学校了解马东学习情况,该小学告诉“马东偷程老师350元钱”。马付德回家后发现马东的遗书,即认为马东可能离家出走,便外出寻找。当晚11时45分,马东服毒后在学校学生寝室里被他人发现,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庹家高级小学教师程某的寝室里的遗失现金,如系被他人盗窃,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程某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而是怀疑系原告马付德之子马东所为,即在未有马东的法定监护人或马东的班主任老师及学校领导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私设公堂传唤马东到自己寝室进行长时间审讯,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给马东造成极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是导致马东服毒自杀的直接原因。该小学在接到程某的汇报后,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开导和教育安抚,亦未加强对住读生马东的管理,在10余天的时间内未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丧失挽救马东最关键的机会。被告工作的失误,管理上的不到位,是导致马东服毒自杀的又一原因。对此该小学及教师程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庹家小学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都区长岗镇庹家高级小学赔偿原告马付德、龚举平之子马东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26080元,已付9000元,尚欠17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第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板书)
具体要求是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举例:
寒假期间的某乡镇中学,初三一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道与同学王乃侠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乃侠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李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害人李道和致害人张海寒假期间到校参与排练,并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且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张、李二人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仍应适当承担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为此,判决张海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40%计7599.36元,学校赔偿费用的20%计3799.68元,其余部分由李道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自负。
第四,“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板书)
小结:今天我们学习了对未成年人的两个保护:一个是家庭保护;一个是学校保护。要着重掌握含义、基本要求。
巩固新课:
请你根据下面某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
稚气未脱的四名小学生,既没有戴口罩,也没有戴手套,正卖力地擦拭着IC卡电话。4月17日上午,南昌市棉花市小学组织学生对象山路段的IC卡电话亭进行消毒,预防各类疾病传播。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疫情当前,非典肆虐,倡导预防疾病传播非常必要。但是,像棉花市小学这样组织学生在消毒第一线做“示范”,显然是不可取的。面对危险和疾病,作为未成年人,是需要重点教育、保护的对象。既要培养学生的预防意识,更要向学生传授防护知识。让孩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赤手空拳”,以身“示范”,已经背离了活动本身的初衷。而且,对无知的孩子来说,不但步入了卫生防疫的常识误区,而且直接被置身于病毒“险区”。
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培养下一代善施乐助、奉献社会的良好品德,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但是,乐于助人要善于保护自己,见义勇为更要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忽视孩子们自身安全,可以说是活动组织者不懂法的表现,也可以说是教育工作者缺乏应有的科学精神和卫生常识的表现,但从根本上讲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新华社 2003年4月23日
《第六课 第二框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