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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为何流失? 边缘腐败存在十种表现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文章援引相关统计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中都有一批办不下去的,近五年中职务犯罪案件流失约有万余件。其中线索不能立案和部分案件流失的关键因素是:人们普遍感受到的、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恰恰是法律无法干预的。 

  《瞭望》周刊文章将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称作“边缘腐败”行为。文章还列举了“边缘腐败”的十种表现: 

  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比如部分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并相互予以关照牟利的方法,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但其在离开之前,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虽无名义上的职权,但却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权力(通常为发包、招标、批证权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专司该类经营,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如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横向、纵向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 

  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便互相勾结,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使法难责众,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利用权力“期权”牟利。有些掌握权力的干部,明知其权力拥有的短期性和价值性,为了规避法律得到某种利益,为自己铺设后路,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而与请托人达成交易,由请托人先代为保管某种利益,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辞职后再合伙等。 

  利用内部信息牟取暴利。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并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由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操作,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 

  利用合法程序任人唯亲。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为了使自己的亲信被任用,在选拔干部时,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划定范围、预设标准等方法,排除他人竞争的可能,使预定的人员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形式任命,实现抱成团、互相靠,为小团体谋利益。 

  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他人或自己牟利。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中除了许多规定都冠以“应当”和“必须”等强制性的词,但也针对许多特殊情况,设定了“可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律和规章中设定“可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维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等罪名,仅是腐败行为发展到犯罪程度的极端形式,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更多的是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以另类形式表现出来的。尽管这些另类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对之无奈,然而普通百姓却在生活中确确实实感受到其大量的存在。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最终会导致普通百姓对现职岗位干部的不信任,对法律及规章制度和施行的不信任,进而发展到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重视和解决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是预防腐败基础性工作,切不可疏忽。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但也被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为关系好的人谋取非正常利益。 

  利用职务消费黑洞大肆牟利和享乐。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小车、电话及其他用品,为个人的利益服务,即所谓“钞票不多,含金量高”。吃喝玩乐都能报销。许多百姓无奈地感慨,现在许多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按他们集体讨论出来的规定,每月可享受的订报费用就是普通百姓一个月的收入。 

  《瞭望》周刊文章指出,“边缘腐败”的危害极大。 

  危害之一,破坏社会正义与公平。一般而言,腐败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表现为“违反规则”地提供服务,另一类则是“符合规则”地提供服务。后者正是人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但法律又难以惩治的边缘腐败。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这些边缘腐败行为进行及时的制裁,但这种边缘腐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对社会再分配的干扰也是直接的,这些在物欲驱使下,利用现行法律规章失范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显然破坏了社会正义与公平原则,为更多人参与的广泛的腐败悄然埋下了伏笔。 

  危害之二,引诱任何掌握权力的官员滥用权力。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在利益实现中的重要性,驱使边缘腐败行为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其不受法律制裁的“优势”,引诱人们不断坠入其中。 

  危害之三,边缘腐败是法定腐败的先驱,它是腐败犯罪的经验原型。尽管从个体看,其边缘腐败本身所瓜分的社会利益并未达到法定制度的程度,但群体的边缘腐败的绝对数量的增大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利益的破坏是不可低估的。 

  危害之四,众多的无法用法律制裁的边缘腐败行为的发生,难免会造成社会道德评判标准的变异。久而久之,在干部中特别是刚上任的道德操守仍较好的年轻干部就会认为这种行为并不是罪恶,反而抱以一种“宽容”,无形中减轻了道德的压力,进而减轻了腐败者的内心恐惧与自我谴责,客观上形成了对腐败的纵容。同时,在错误的观念支配下,许多人不知不觉成了腐败风气的支持者与参与者,无论是出于对腐败的反抗还是报复,一些人开始不把腐败当成腐败,不把丑恶当成丑恶,痛恨腐败又容忍腐败,甚至身受其害仍助纣为虐,使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畸化。 

  任何严密的法律都必然会授予执行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律实现个别正义所必须的。同时,这种自由裁量权也会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在许多国家,“公务员一般都有利用职权中饱私囊的潜在倾向”。 

  文章认为,对于边缘腐败的治理,仅以法律治标显然是不够的。 

  首先应将内部监督转为外部监督。完善党的组织范围内的监督的扩张力应放在外力监督上,将内部监督转化为外部监督,充分建立民主机制。一方面是进一步抓好政企分开、官商分离、党政分离,解决好监督权

分权、各种监督权相对独立的问题,从制度机制上杜绝腐败的滋生。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公布有关法律和政策,公开政府机关的职权范围、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务员的纪律要求等。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意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和事务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走出传统的行业体系,将国家无法做的交由非政府组织完成。将非国家权力的社会功能纳入法治轨道,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补充。从利益机制上堵塞漏洞。 

  其次要不断完善职业道德操守。治理和控制干部中的边缘腐败行为,更多应以道德要求和行政规范要求的形式出现,逐步建立健全一些指导公务员廉洁自律的明确规定,使之成为某一行业入行的先决条件和个人的必备品行。如对官员收受馈赠或礼品、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亲属回避制度等,都应是国家公职人员应知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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