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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副厅级干部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被判刑六年


  经山西省检察院侦查并交由阳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阳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毓秀(副厅级)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对其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追缴。 

  1998年春,山西省泽州县天户煤矿更换矿长。该县三八煤矿工会主席侯某想调往天户煤矿任矿长,遂托人向时任泽州县县委书记的王毓秀疏通关系。一天傍晚,侯某等一行4人拿着装有7万元人民币的黑色提包来到王毓秀家中,同来的人将7万元钱放进了王家的书柜后,侯某向王毓秀表达了自己想到天户煤矿任矿长的想法,王答应侯某先让其任三八煤矿的副矿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毓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王毓秀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王毓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山西一副厅级干部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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