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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   7、1998年10月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关于全市实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调查》;   8、2001-2002年,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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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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