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 第四框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定义:自诉案件:指由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有三个阶段:立案、审判、执行。
举例:法院调解室里杀死亲舅舅 凶手被判死刑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当庭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今年7月3日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调解室杀死亲舅舅的凶手吕志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吕志新,男,36岁,系大岙乡大香村农民。吕志新与其姐吕小女分别是被害人金立政的外甥、外甥女。
1989年,吕小女嫁给金立政的儿子金志练为妻,当年12月金志练因病引起脑瘫生活不能自理。不久,吕小女外出谋生。为此,金立政以金志练监护人的身份控告吕小女,并以吕小女遗弃金志练为由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永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审查于2002年7月2日将吕小女逮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于7月3日到永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调解室对此案进行调解。
7月3日上午10时许,吕志新与金立政在调解室发生口角,吕志新认为调解无望,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金立政猛刺数十刀,致被害人金立政当场死亡。后被告人被法院法警当场抓获。
——《法制日报》 2002年10月24日
(二)民事诉讼程序(板书)
1、民事诉讼的定义(板书)
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院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板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3、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一般有三个阶段(板书)
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裁定和执行。
举例:狗咬人的官司也有人打
昨天,南京秦淮区法院的法官来到红花镇七桥村,在田头审理了一起狗咬人官司,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这起民事自诉案,同时也给那些爱养狗的农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2002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身为白下区公证处主任的张某骑摩托车到本市中和桥59号,为双杰电器配套公司办理公证手续。办完公务离开该单位时,门卫朱某养在此处的一条母狗及曹某寄养在此的一条日本种狗突然蹿出,将张某从摩托车上咬摔在地上。张某价值200元的裤子被咬破,左大腿鲜血直流,朱某当场支付200元给张某去医院治疗。事后,当张某向2位狗主人提出赔偿2300余元人民币时,2位狗主人闹起了意见。朱某认为,自己好心为素不相识的曹某代养狗,如今让他来承担责任,已支付了200元的他想不通;而曹某认为,自己的狗既然已由朱某代养,朱某就有看管责任。
昨天下午1时许,秦淮区红花镇七桥村人头济济,许多获悉将在此处审理狗咬人官司的村民们三五成群地围拢过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向,朱某看管不力赔了600元,曹某赔了400元,200元的诉讼费平摊。
——《江南时报》 (2003年03月28日第二十版)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什么是起诉,起诉状的书写要领,开庭审理的定义和程序以及主要阶段,执行等内容。
(三)行政诉讼程序(板书)
1、行政诉讼定义(板书)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所谓“民”,指的是公民、法人等;所谓“官”,指的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它不包括我国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2、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板书)
3、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板书)
一般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4、行政诉讼的特点(板书)
行政诉讼具有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不能通过调解结束诉讼等特点。
举例:官司赢了五年方得赔偿 杨树豪盼赔偿盼白了头
桂平市社坡镇政府违法拆除民宅吃官司,“民告官”告赢后5年时间里,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房主杨树豪盼镇政府赔偿盼白了头。直至今年2月底此案执结,年已古稀的他才松了一口气。
杨树豪的被拆房屋座落于桂平市社坡镇社坡村的公路边。1995年11月24日,镇政府以拓宽过境公路,对公路两旁用地部分房屋进行拆迁为由,向全镇发布“限期拆迁”的通告。通告要求被拆迁户同年11月底前自行拆迁完毕,杨树豪属拆迁对象,因没有自行拆除,镇政府作出《决定》强制拆除。1995年12月11日,镇政府没有通知杨到现场,便组织人员将他的房屋制拆除。事后,杨多次要求镇政府返还建筑材料,赔偿损失,给予回建地、回建费,但均遭拒绝。1996年11月26日,杨树豪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桂平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杨不服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树豪被拆房屋属其个人合法财产,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屋,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社坡镇政府强制拆除杨树豪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被拆房屋的实际损失41700元。
1999年3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社坡镇政府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豪向桂平市法院申请执行。
此案立案执行后,桂平市法院1999年6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社坡镇政府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镇政府以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为由拒不履行。
今年1月22日,桂平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李志廉副院长,执行局黎颜全局长带队前往镇政府执行,镇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在众多部门批示和督办的压力下,表示法院生效的判决一定履行,希望杨树豪能体谅镇政府的困难,要求减少些赔偿款,但遭到杨的拒绝。
2月26日,在执行组成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杨树豪与被执行人镇政府通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月28日上午,镇政府将赔偿款交到市法院,法院下午将款交给杨树豪。至此,一个久执不结的行政赔偿案划上了句号。
——广西政法报2003年3月05日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板书)
提问:什么是两审终审制?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