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40万 原海南万宁工商局长一审判刑16年
原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局长叶东雄贪污受贿案12日一审宣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叶东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2年6月间,叶东雄先后以“办事、接待、看病人”为由,叫司机刘德民、翁泽标等人从万宁市工商局财务室、物业管理中心、企业登记窗口等
多处借出人民币现金共计478634元交给叶。叶东雄均用于个人送礼、送“红包”及个人开支。
随后,叶东雄交代刘德民、翁泽标等人以汽车维修、接待等名义虚开发票冲抵借款。刘德民等人即在海口、万宁等地找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厂、饭店等单位虚开发票89张,共计金额478634元。由刘、翁等人作为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名后,交给叶签批,又交给该局有关人员签名证名和核实,并先后在局财务室、物业管理中心、企业登记窗口等部门入账报销,冲抵借出交给叶东雄的公款478634元。
1995年11月至2002年6月,叶东雄在担任万宁市(县)工商局局长期间,在对该局人员的提拔使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31人的人民币共计217900元,并为请托人谋利。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为加深与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马招德的“个人感情”,并解决其工作调动和副处级待遇问题,叶东雄先后6次送给马招德人民币现金共计155000元。
法院认为,叶东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叶东雄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叶东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继续追缴。 《贪污公款40万 原海南万宁工商局长一审判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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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2年6月间,叶东雄先后以“办事、接待、看病人”为由,叫司机刘德民、翁泽标等人从万宁市工商局财务室、物业管理中心、企业登记窗口等
多处借出人民币现金共计478634元交给叶。叶东雄均用于个人送礼、送“红包”及个人开支。
随后,叶东雄交代刘德民、翁泽标等人以汽车维修、接待等名义虚开发票冲抵借款。刘德民等人即在海口、万宁等地找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厂、饭店等单位虚开发票89张,共计金额478634元。由刘、翁等人作为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名后,交给叶签批,又交给该局有关人员签名证名和核实,并先后在局财务室、物业管理中心、企业登记窗口等部门入账报销,冲抵借出交给叶东雄的公款478634元。
1995年11月至2002年6月,叶东雄在担任万宁市(县)工商局局长期间,在对该局人员的提拔使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31人的人民币共计217900元,并为请托人谋利。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为加深与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马招德的“个人感情”,并解决其工作调动和副处级待遇问题,叶东雄先后6次送给马招德人民币现金共计155000元。
法院认为,叶东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叶东雄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叶东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继续追缴。 《贪污公款40万 原海南万宁工商局长一审判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