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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调查报告


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三官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三官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共有600多户,共28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狭长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因此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三官村总共分成16个小分队,每一个小分队的队长要管理人员几十致上百人不等。队长是从他们队下由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决定或是传达事情就是通过村长,书记等向队长们来共同探讨,具体的再由队长去负责实施他们队里的细节工作。在三官村村委会的外面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详细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计划以及许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为使我们的调查更加完整,我们用问卷的方式从村民口中了解一些情况。通过这个问卷,增加了村领导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实可信程度,同时也从村民的看法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调查的一些数据如下:(1)有42.1%的村民说没有开过全体村民大会,有36.8%村民不清楚这点,其它的说开过一两次。(2)有58.8%的村民认为开会的内容是传达中央文件,讨论村内大事,有35.3%的村民认为开会无实质的内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这一点。(4)85.7%的村民认为没有乱收费的现象,只有14.3%的认为有乱收费。(5)农民遇到不合理的负担项目,有50%的人士向上级领导,部门反应,有38.9%随大流,有11.1%选择了拒收,几乎没有人知道会向法院起诉。(6)村民比较愿意统一搞,占了44.4%,另外还有33.3%愿意干部群众干部带头,农民志愿,有22.%的是乡村起头,农民志愿。实际上的时候有一些看法与这个基本相近。

  从以上的这些数据可以表明,农民对村里的村务公开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还有些人不知道。以后应该是农民们对这些事情多了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总体上村民对本届的村委会还是挺满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对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使村民更加的了解其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村民自治,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实行民主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上的本质体现;加强民主决策,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重大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在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对安吉县三官村随机抽选的60位村民做了问卷调查。对“民主决策”所问的5个问题中:

(1)知道本村开展过村庄规划的占53%,其余对此不了解;而对村镇规划75%的村民表示满意,19%村民不满意,其余的则表示无所谓。

(2) 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应该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认为应该有村里的领导决定或由全体村民讨论后由领导人决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认为应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决定。

(3) 在74%的村民眼中在乡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响力的,其余则认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 48%的村民觉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认为没有地位;另有14%的认为有一定的地位。

(5) 50%的村民偶尔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14%被经常邀请;有36%的村民从未被邀请。

  应当指出,农村的村务决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上运作,但离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决策的要求和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一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社区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一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一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自然村长联席会议,或村两委会和党员联席会议,有时也召集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 、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则有一定的偏离

  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形成和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村领导集团应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际状况看,首先应当肯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决策确实是以村民群众的意愿为基础的。然而,从决策形成和决策倾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村领导集团的决策是各种机构、组织、群体或个人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所作的每一项决策总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不可否认,现实中相当部分的重要决策并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数村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村级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但是,正是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总是在具体的村治环境中进行的。受环境因素影响,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难免发生对民主决策制度安排的偏离。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级民主决策,多数表现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特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实际上主要掌握在少数人,特别是村第一把手(一般为书记)手里,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这种决策机制或许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有可能因决策权过于集中而容易出现决策的重大失误、决策脱离群众。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基

《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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