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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重量刑畸轻 原柳州国税局长杨立锋改死缓


  中新网2月21日电 2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柳州市国税局原局长杨立峰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改判杨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自治区高院认为,上诉人杨立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共财产277万多元的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对抗诉机关认为原判判处无期徒刑为量刑畸轻的意见,予以采纳。 

  原判对杨立峰长期占用小金库资金58.55万元的行为不定罪属于定性错误,杨立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立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450万元;杨立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400万元;杨立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1052万多元人民币、3.1万元美元,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区高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判处杨立峰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杨立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6月25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立峰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杨立峰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杨立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也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贪污罪重量刑畸轻 原柳州国税局长杨立锋改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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