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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 海口一公司原副总被判18年


  近日,海口市中院对海口市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海口市玉沙搬迁办主任李庆咸重审改判。 

  海口市中院以李庆咸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并继续追缴赃款赃物。 

  不服上诉 

  2002年12月30日,海口市中院以李庆咸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庆咸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提出抗诉。李庆咸及其辩护人辩称:李庆咸未将57.5万元公款占为己有,此款经集体讨论,全部用于行贿、支付拆迁、清理垃圾费用,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李庆咸借用公款78万元用于注册公司,而非进行营利活动,其借用仅18天,且归还利息7800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来源不明的143万元财产中,20万元是玉沙搬迁办的钱,40万元是李庆根的钱,12万元是蔡琼蓉的钱,71万元是李庆根借给玉沙搬迁办的钱,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今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将该案发回海口市中院重审。 

  查明事实 

  海口市中院现审理认定,1999年7月,在海口市玉沙村17号地的拆迁工程已全面结束之后,李庆咸以玉沙搬迁办的名义与其私人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拆除房屋合同》,然后,指使会计将39.5万元转到他的私人公司账户,李庆咸将此款领取,据为己有。 

  1999年11月,玉沙村17号地填土方工程结束,李庆咸仍以填土方名义到地税所开回一张金额为8万元的发票,然后,凭此发票从玉沙搬迁办领出现金8万元,据为己有。法院还认定,李庆咸曾挪用搬迁办的78万元公款,用于注册其私人公司。 

  海口市中院认定公诉机关以下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李庆咸以支付玉沙村17号地业主搬迁费的名义,将1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李庆咸有143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数罪并罚 

  海口市中院审理认为,李庆咸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二次,合计47.5万元,且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严惩;其挪用公款78万元,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李庆咸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庆咸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海口市中院遂作出上述重审判决。 《贪污、挪用公款 海口一公司原副总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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