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近500万,张林生被判死刑
1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张林生(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林生死刑。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至2000年1月间,被告人张林生利用其担任广州市交通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安全中心)法定代表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某,为请托人唐某某、张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97772元。
“帮助”他人垄断经营模拟驾驶培训项目换取“干股”、分红
1993年,广东省国外汽车先进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汽车交流中心)的冯某某、唐某某向被告人张林生提议与交警支队合作经营模拟驾驶培训项目,在得到张林生的应允后,于同年7月与司徒国绍(已判刑)代表的广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教考场签订合作兴办广州汽车模拟驾驶咨询培训服务公司的意向书。1993年11月,被告人张林生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与唐某某签订了《合作经营汽车模拟驾驶项目协议书》。不久,汽车交流中心找到章某某的香港多伦精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为经营该项目的合作伙伴,双方于同年12月30日合资成立了广东派力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派力公司),由章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担任总经理。1994年8月,章某某根据唐某某的意思将其所持有的广东派力公司30%的股份送给被告人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同年10月,被告人张林生在明知妻子郭某某在广东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参与分红的情况下,仍与广东派力公司章某某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书》,承诺要求学习汽车驾驶的人员在进入实际操作前必须通过电脑模拟培训,同时确定广东派力公司为广州市机动车教考场唯一认可的模拟驾驶培训及经营管理机构。其后,郭某某于1994年底至1995年间收受了广东派力公司以分红形式送予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的房屋两套(总价值共人民币1428240元);郭某某又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先后四次收受了唐某某送予的港币1634518元(折合人民币1704315元)。1999年11月,郭某某将上述两套房屋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由于广东派力公司的学员人数急增,为减少广东派力公司进口模拟驾驶设备的磨损,唐某某拟成立广州市派力驾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派力公司)。被告人张林生知道妻子郭某某将在广州派力公司占有“干股”的情况下,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于1994年10月与唐某某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书》,向广东派力公司提供460平方米的教学用地作为成立广州派力公司使用。同年11月,广州派力公司依法成立后,唐某某将广州派力公司40%的股份送给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将20的%股份送给司徒国绍。1995年6月、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间,郭某某又先后数次收取了广州派力公司以分红形式送予的人民币共95万元。
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获得部分交通设施的独家广告发布权
1993年8月,广东国际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广告公司)的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林生要求租用交警支队的交通设施——跨道路交通指示牌(俗称龙门架)发布广告,被告人张林生即指示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苏建乐(已判刑)与张某某洽谈。同年9月、12月,苏建乐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与张某某的国际广告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交通设施设置商业广告协议书》,同意将广州市区共48座龙门架提供给国际广告公司发布广告。1994年9月,国际广告公司以利润分成的形式送给被告人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人民币80000元,由郭某某之弟郭某洪收取。
1994年8月,张某某得知广东国际广告实业公司与交警支队合作利用交通设施风雨亭(即职工上下班交通车、出租车上落客点)发布广告的合同即将期满,遂打算自己成立广州安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城广告公司),并接过该项目经营。同年12月初,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林生及其妻子郭某某,要求经营风雨亭广告项目,被告人张林生遂指示原交通安全中心广告部负责人江某某与张某某具体洽谈合作的有关事宜。1994年12月6日,交通安全中心与安城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同意安城广告公司在广州市内路段设置150座风雨亭及100个交通广告宣传灯箱,并对上述设施享有独家发布广告的经营权。1997年5月,交通安全中心又就新增设120座风雨亭与安城广告公司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合作协议书》。在此期间,安城广告公司在张林生的妻弟郭某洪的广州越秀兴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先后与兴业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风雨亭设置广告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经营风雨亭广告的利润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分成给兴业公司。1996年10月、1998年4月,被告人张林生妻子郭某某以利润分成的形式通过兴业公司收取安城广告公司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1万元。
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张林生在前往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考察前,收受了张某某送予的美金共3000元。
百般辩解难逃死罪
对于被告人张林生提出其无伙同妻子郭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实张林生与妻子郭某某具有共谋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张林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查证,认为证人唐某某、章某某和司徒国绍的证言可以相互证实被告人张林生知道其妻子在广东派力公司、广州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参与分红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苏建乐、江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林生及其妻子为使张某某获得龙门架和风雨亭广告业务而积极活动,张某某并证实被告人张林生知道妻子以兴业公司利润分成的形式收受其财物的事实。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林生对妻子郭某某利用其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利用手中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由家属接受财物,具有与郭某某共同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林生提出其收受张某某美元是朋友之间馈赠的辩解,经查证,被告人张林生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获得龙门架、风雨亭广告发布业务谋取了利益,事后收受张某某钱款,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并非朋友之间馈赠。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生利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广州市交通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交警支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某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林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被告人张林生的赃款人民币954522.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近500万,张林生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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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至2000年1月间,被告人张林生利用其担任广州市交通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安全中心)法定代表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某,为请托人唐某某、张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97772元。
“帮助”他人垄断经营模拟驾驶培训项目换取“干股”、分红
1993年,广东省国外汽车先进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汽车交流中心)的冯某某、唐某某向被告人张林生提议与交警支队合作经营模拟驾驶培训项目,在得到张林生的应允后,于同年7月与司徒国绍(已判刑)代表的广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教考场签订合作兴办广州汽车模拟驾驶咨询培训服务公司的意向书。1993年11月,被告人张林生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与唐某某签订了《合作经营汽车模拟驾驶项目协议书》。不久,汽车交流中心找到章某某的香港多伦精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为经营该项目的合作伙伴,双方于同年12月30日合资成立了广东派力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派力公司),由章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担任总经理。1994年8月,章某某根据唐某某的意思将其所持有的广东派力公司30%的股份送给被告人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同年10月,被告人张林生在明知妻子郭某某在广东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参与分红的情况下,仍与广东派力公司章某某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书》,承诺要求学习汽车驾驶的人员在进入实际操作前必须通过电脑模拟培训,同时确定广东派力公司为广州市机动车教考场唯一认可的模拟驾驶培训及经营管理机构。其后,郭某某于1994年底至1995年间收受了广东派力公司以分红形式送予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的房屋两套(总价值共人民币1428240元);郭某某又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先后四次收受了唐某某送予的港币1634518元(折合人民币1704315元)。1999年11月,郭某某将上述两套房屋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由于广东派力公司的学员人数急增,为减少广东派力公司进口模拟驾驶设备的磨损,唐某某拟成立广州市派力驾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派力公司)。被告人张林生知道妻子郭某某将在广州派力公司占有“干股”的情况下,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于1994年10月与唐某某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书》,向广东派力公司提供460平方米的教学用地作为成立广州派力公司使用。同年11月,广州派力公司依法成立后,唐某某将广州派力公司40%的股份送给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将20的%股份送给司徒国绍。1995年6月、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间,郭某某又先后数次收取了广州派力公司以分红形式送予的人民币共95万元。
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获得部分交通设施的独家广告发布权
1993年8月,广东国际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广告公司)的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林生要求租用交警支队的交通设施——跨道路交通指示牌(俗称龙门架)发布广告,被告人张林生即指示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苏建乐(已判刑)与张某某洽谈。同年9月、12月,苏建乐代表交通安全中心与张某某的国际广告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交通设施设置商业广告协议书》,同意将广州市区共48座龙门架提供给国际广告公司发布广告。1994年9月,国际广告公司以利润分成的形式送给被告人张林生的妻子郭某某人民币80000元,由郭某某之弟郭某洪收取。
1994年8月,张某某得知广东国际广告实业公司与交警支队合作利用交通设施风雨亭(即职工上下班交通车、出租车上落客点)发布广告的合同即将期满,遂打算自己成立广州安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城广告公司),并接过该项目经营。同年12月初,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林生及其妻子郭某某,要求经营风雨亭广告项目,被告人张林生遂指示原交通安全中心广告部负责人江某某与张某某具体洽谈合作的有关事宜。1994年12月6日,交通安全中心与安城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同意安城广告公司在广州市内路段设置150座风雨亭及100个交通广告宣传灯箱,并对上述设施享有独家发布广告的经营权。1997年5月,交通安全中心又就新增设120座风雨亭与安城广告公司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合作协议书》。在此期间,安城广告公司在张林生的妻弟郭某洪的广州越秀兴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先后与兴业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风雨亭设置广告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经营风雨亭广告的利润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分成给兴业公司。1996年10月、1998年4月,被告人张林生妻子郭某某以利润分成的形式通过兴业公司收取安城广告公司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1万元。
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张林生在前往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考察前,收受了张某某送予的美金共3000元。
百般辩解难逃死罪
对于被告人张林生提出其无伙同妻子郭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实张林生与妻子郭某某具有共谋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张林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查证,认为证人唐某某、章某某和司徒国绍的证言可以相互证实被告人张林生知道其妻子在广东派力公司、广州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参与分红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苏建乐、江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林生及其妻子为使张某某获得龙门架和风雨亭广告业务而积极活动,张某某并证实被告人张林生知道妻子以兴业公司利润分成的形式收受其财物的事实。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林生对妻子郭某某利用其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利用手中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由家属接受财物,具有与郭某某共同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林生提出其收受张某某美元是朋友之间馈赠的辩解,经查证,被告人张林生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获得龙门架、风雨亭广告发布业务谋取了利益,事后收受张某某钱款,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并非朋友之间馈赠。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生利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广州市交通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交警支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某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林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被告人张林生的赃款人民币954522.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近500万,张林生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