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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


以上我们讲的是公民怎样以实际行动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同学们知道在我们身边也经常会发生一些破坏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情,对这种行为当事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破坏国家安全、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要负法律责任。我们从三方面谈。

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要负法律责任。

例1.前期热播电视剧《DA师》,剧情主要反映了我国组建的第一支数字化部队的高科技前沿的军旅生活。其中一集中反映了这样的镜头:国外某间谍组织一直急于获取我军这支数字化部队的信息情况,因而指令某内地私企老板孙某通过向部队捐赠内置窃听器的笔记本电脑而妄图达到截获我军军事信息情报的罪恶目的,这一情况被信息大队大队长林晓燕发现迅速报告师首长,最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逮捕了孙某。阻止了我军军事情报的泄露。

例2.席世国窃取国家机密被判处无期徒刑。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原助理调研员席世国,被境外情报机构收买,从1996年7月至1997年3月的7个多月时间里,多次利用省政府某些部门保密工作和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获取近百份秘密文件和内部材料,提供给境外间谍分子,从中获得美元4300元、台币14万元、人民币6600元情报酬金及其他酬物。他的行为,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大危害,影响十分恶劣。98年8月30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例3.辽宁以间谍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被判入狱11年。

被告人付健,原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锦州中法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付健的台湾亲友吕逸群是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来锦州时,与付健商量向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获取报酬,付表示同意。付健于1997年8月至2002年5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余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国家秘密、情报非法提供给吕逸群,再由吕逸群送达境外。付健窃取、非法提供的情报中,绝密级情报1份,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其他情报24份。台湾情报机构通过吕逸群定期给付健发放薪酬及奖金,总计金额6.09万美元。2002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6.09万美元。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要负法律责任。

例1.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美籍华人方复明被判刑

2003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籍被告人方复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方复明原系香港一公司执行董事、经理。1995年至1999年间,方为使其公司代理的外商在中国多个重大电力项目招标中中标,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35份,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美元。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驱逐出境。

例2.“FLG”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受到法律制裁。

从公安部门了解到,公安机关破获一批“FLG”组织及其人员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文件的案件。现已查明LHZ及“发愣大发研究会”按照其政治预谋,精心策划,一直在有组织、有计划地刺探党和政府的机密情况,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文件59件,其中,绝密级文件20件;机密级文件24件;秘密级文件15件。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3.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要负法律责任。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1.曹某原是某县公安局长,由于长期参与练习“FLG”,与某市“FLG”辅导站站长刘某联系密切。1998年8月,刘某接到“FLG”总站的通知,要求找一下公安部发给各地的有关调查“FLG”的文件,了解公安机关对“FLG”的态度。随后刘某派何某去县公安局找曹某,曹某让何某在办公室将文件抄录下来,并寄给“FLG”总站站长段某,又打印数份,发往某市区及部分县“FLG”辅导站,并要求传达给每个学员,致使国家绝密事项严重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这位公安局长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要负法律责任。有人以为只要不是故意,就无关紧要。事实上,放松警惕,国家安全意识淡薄,造成过失泄密,也会给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1.郭某是某市市委办公室机要交通站通讯员。1998年4月1日,郭某作为机要交通站通讯员,本应将5号文件安全、及时送达到收发员孟某手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将5号机要文件交给收发员孟某,致使5号机要文件(其中绝密文件4份,秘密文件25份,内部文件14份)丢失。人民法院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对郭某作出有罪判决。

综上所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向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课堂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民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而,每个公民都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要每个公民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就是以实际行动履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家庭作业]:联系自己的实际谈谈应怎样以实际行动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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