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复习提问]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怎样体现的?(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基于宪法在解决国家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等方面原因,确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性上面。即:宪法不但在内容的重要性和对其他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方面不容置疑,而且在贯彻落实、具体执行方面同样不容置疑,不能有丝毫含糊。
[导入新课]
宪法地位的确定,不光有一大堆法律为之配套,而且有一大批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为之服务。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遵循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
二、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板书)
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提问: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谁?人民通过什么方式管理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关系?(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的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但这些权力的具体落实要通过各种国家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把部分权利交给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行使。反过来说,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行使着不同的国家权力。(阅读教材第120页,回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哪此国家权力?)
提问: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关和部门人员,如何遵守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的规定?
(1)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板书)
举例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的一次最大的政府行为失控案,是“海南汽车案”。1983年4月,国务院放宽八项对外经济贸易自主权。1984年1月至1985年3月,海南非法从岛外高价炒卖外汇5.7亿美元,共进口汽车8.9万辆,远销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参与倒卖汽车的不仅有政府机关,银行、财政、工商、物价、审计部门都曾染指,一些负有国家监督职责的机构也不例外。
举例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关刑讯逼供方面的案例,参见教材第121页。)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是行政与司法合一,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种政治化社会中,“人治”代替“法治”,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政府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权威,相对于民间社会来说,力量过于强大,这一点在经济领域尤为突出。
举例三:1998年3月25日,山东省单县部分小学生约400人发生服碘引起群体不良反映事件。起因为单县卫生防疫站某副站长自行在小学推销山东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碘钙营养片”引起,而该产品一年前在湖北等地已造成小学生服用后普遍出现不良反应。当时山东省卫生厅经调查,上报一个“碘钙营养片属合格产品,不会引起中毒”的报告,此事便不了了之。
新的市场经济需要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现代法律的重心,应从旧有体制中偏重政府体系完善和强化政府职能的立法,转到规范政府行为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立法上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政府机构改组方案,40个部委减为29个,调整的方向是政府不再干预经济活动,强化它的社会职能,弱化它的经济职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公正的“裁判员”和“经济警察”角色,而不是以往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角色。
(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板书)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举例四:1995年1月18日下午,广西马山县一辆个体客车上发生抢劫,中途两个穿警服的人上了车,大家以为有救了,有人喊:“大壳帽出来管管!”可这二人就是不哼不动。后经查实,这二人是马山县人民法院的法警。
举例五:王某到张某家吃饭,见张某家被洗劫,张躺倒在地,已停止呼吸。他马上到法院报案,法院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据绝接受。(见教材第121页)
(3)国家机关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板书)
举例六:某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国道上设卡收费。(见教材第122页)
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提问:我国有哪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其中,处于领导地位的是哪个?
(学生回答后,教材引导。)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共和党是执政党,在遵守宪法方面,应该而且必须为其他团体和组织做出表率。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知法守法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仍很谈薄,“长官意志”等现象屡屡发生。
举例七:1998年初,北京某报报道某地邮电部门官告民,结果民胜官败的消息,结尾写道;当地市委已对此案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对区法院院长、一审审判长,市中院二审审判长等5人分加紧给予行政免职、记过、警告处分等。报道的本意是想表达党对干部严加监管,但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代会常委会任免的规定相违背。显然,党委发现自己管辖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法院职务,可以建议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任免,但无权越俎代疱。
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第二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