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窝案揭底 原副局长赵林一审被判15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海口市公安局一起窝案进行一审审判,原副局长赵林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判决还决定对赵林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受贿的别墅予以没收,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人民币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予以追缴,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上旬,石勇在承建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工程期间,赵林利用其主管海口市公安局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暗示石勇送给其一套住房。为讨好赵林,以便日后能继续承领海口市公安局的基建工程,石勇准备竞买海口市东方洋唐苑别墅B2栋送给赵。赵看房后表示同意,并提出以李铁刚的名义办理有关购房手续。4月11日,石勇在海口市金龙格市公安局办公大楼门前,将用于支付东方洋唐苑别墅B2栋房款人民币28.5万元交给梁兵。让梁兵帮其转送给赵林。梁兵随后将该款送到赵林的办公室交给赵。当日下午,梁兵等人到海南天悦拍卖有限公司,以李铁刚的名义为赵林交了房款并办好购房手续。此后,石勇又出钱对该栋别墅进行装修(经鉴定,该别墅价值人民币776197元)。赵林于2002年7月底搬进该别墅居住。后因担心被有关机关查处,赵林对石勇提出退还该别墅。石勇表示同意。在入住该别墅前。赵林还收受了石勇向其行贿的人民币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2002年6月底,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张勇贿赂的红木家具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万元)及科龙牌空调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万元)。2002年7月,赵林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林某特批车牌一个,收受林某贿赂的东芝牌彩色电视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万元)。赵林还拥有人民币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涉及此案的海口市交警支队原科长张勇因滥用职权、行贿以及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李国贤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石勇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洪瑛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梁兵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詹慈泉、翁诗侠、李铁刚三人因帮助伪造证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洪瑛在2001年8月至2002三年5月期间,将赵林让其保管的赃款人民币686000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分别以本人和其母亲、父亲及其弟弟的名义存入银行,明知是赵林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
法院还查明,2000年8月至2002年5只期间,张勇身为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秩序科科长,李国贤身为该科负责查验车辆的民警,在执行公务中故意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暂扣机动车辆不依法查证、不核实有无合法手续,以及没有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凭主观臆断,置工作程序于不顾,以逾期无车主接受处理为由,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的296辆汽车,违法违规上缴,并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自购其中部分车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张勇还有行贿、受贿及贪污犯罪事实。
宣判后,赵林没有当庭决定是否上诉,而张勇、洪瑛、梁兵则当庭表示将上诉。 《海口市公安局窝案揭底 原副局长赵林一审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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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还决定对赵林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受贿的别墅予以没收,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人民币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予以追缴,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上旬,石勇在承建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工程期间,赵林利用其主管海口市公安局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暗示石勇送给其一套住房。为讨好赵林,以便日后能继续承领海口市公安局的基建工程,石勇准备竞买海口市东方洋唐苑别墅B2栋送给赵。赵看房后表示同意,并提出以李铁刚的名义办理有关购房手续。4月11日,石勇在海口市金龙格市公安局办公大楼门前,将用于支付东方洋唐苑别墅B2栋房款人民币28.5万元交给梁兵。让梁兵帮其转送给赵林。梁兵随后将该款送到赵林的办公室交给赵。当日下午,梁兵等人到海南天悦拍卖有限公司,以李铁刚的名义为赵林交了房款并办好购房手续。此后,石勇又出钱对该栋别墅进行装修(经鉴定,该别墅价值人民币776197元)。赵林于2002年7月底搬进该别墅居住。后因担心被有关机关查处,赵林对石勇提出退还该别墅。石勇表示同意。在入住该别墅前。赵林还收受了石勇向其行贿的人民币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2002年6月底,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张勇贿赂的红木家具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万元)及科龙牌空调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万元)。2002年7月,赵林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林某特批车牌一个,收受林某贿赂的东芝牌彩色电视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万元)。赵林还拥有人民币796972.79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涉及此案的海口市交警支队原科长张勇因滥用职权、行贿以及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李国贤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石勇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洪瑛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梁兵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詹慈泉、翁诗侠、李铁刚三人因帮助伪造证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洪瑛在2001年8月至2002三年5月期间,将赵林让其保管的赃款人民币686000元、美元158161元、港币264570元,分别以本人和其母亲、父亲及其弟弟的名义存入银行,明知是赵林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
法院还查明,2000年8月至2002年5只期间,张勇身为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秩序科科长,李国贤身为该科负责查验车辆的民警,在执行公务中故意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暂扣机动车辆不依法查证、不核实有无合法手续,以及没有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凭主观臆断,置工作程序于不顾,以逾期无车主接受处理为由,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的296辆汽车,违法违规上缴,并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自购其中部分车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张勇还有行贿、受贿及贪污犯罪事实。
宣判后,赵林没有当庭决定是否上诉,而张勇、洪瑛、梁兵则当庭表示将上诉。 《海口市公安局窝案揭底 原副局长赵林一审被判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