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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外逃损失巨大 缺席审判如何终结外逃贪官


  缺席审判如何终结外逃贪官

  中心事件 

  10月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国际中心结束。会议最终确定并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据悉,不日该草案即被正式提交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并在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上签署。而此前两天,即9月28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正式生效。由此,许多关注追剿中国外逃贪官的人士都一致认为,这对长期以来陷入一定僵局的外逃贪官的追逃工作,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中国代表也在反腐公约草案通过后表示,此举对促进反腐领域的国际合作意义重大。一段时期以来,携带大量腐败资金潜逃海外而置身法外的高官外逃现象,已引起了海内外人士的共同关注。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全球通缉经济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而中国由于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些与国际社会不能“对接”的内容,凸现的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其中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审判制度的空缺,就被专家认为是贪官引渡工作中极为不利的一环。到底是不是完善了这项制度,就能给引渡工作带来佳音呢? 

  1 高官外逃损失巨大 

  今年3月1日,被中国公安机关称为输送给警方的“三颗重磅炸弹”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开始实施。这三条行长令是新任央行行长周小川于新年上任之初连续签发的。有人形容,周行长这“三把火”,以立法的形式点燃了清算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战火”。 

  据有关人士推断,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000亿至28000亿美元之间;而我国的权威分析表明,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赃款。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而其中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转移赃款”行为,不在少数。 

  有媒体透露,近年来,每年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案为20至30件,而其中能成功引渡回国的仅有5名左右。日前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非典”肆虐期间,仅四五月份,就有180多名在职、已退下的处级以上干部失踪、外逃,或在外考察访问逾期未归,一些高级干部在途中、边境、机场、港口被抓获。检察机关曾有官员称,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有报道称,尚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而这些都是他们的腐败所得。 

  2 “统管”护照成效几何? 

  据悉,为了有效监控高官外逃,各有关部门想尽种种对策,以应对频发的此类现象。8月初,《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紧急通知下发,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据悉此举很快初见成效:有报道称,仅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干部,其中有7名副厅级官员,都持有金融机关、海关核准携带出境的外汇证明,携款最少的一名经贸干部,随身携带60万欧元。 

  而此前不久,深圳市已开始尝试在公安系统试行廉政金制度,用以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鼓励公务员奉公守法。据悉,廉政金制度是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基金,逐年累积,在“安全着陆”后,奖励给本人。该制度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都曾有过成功经验,与“高薪养廉”有异曲同工之处;目的也是从源头探索杜绝贪官滋生之土壤。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与以往贪官外逃后再去谋求“引渡”合作的高成本反腐行为相比,现在的种种尝试无疑是在探索如何从源头遏制腐败、限制贪官外逃。但可惜的是,鉴于外逃贪官长期的物质及心理准备,很多人并不是持着有自己真实姓名的证件出逃的,在此之前,他们往往早已准备了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因此尝试收缴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做法并不能从根上“治本”;至于廉政金与贪官敛得的巨款相比,绝对是河海之差;更何况还得熬到多年退休后“安全着陆”时才见得着这笔数额有限的钱,这绝对是“治君子不治小人”的一个对策。 

  3 腐败资金无“法”追缴? 

  吴卫华是去年4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新成立的反洗钱处的处长。在就央行三个反洗钱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他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开始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公安机关在这种被动办案的模式下,已经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和办案成本。 

  他说,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恐怖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隐瞒或掩藏其性质和来源的一种行为。换句话说,就是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将上述违法所得在形式上变成合法资金,“把黑钱洗成白钱”。 

  要从根源上打击洗钱犯罪,他认为关键是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因为现在《刑法》中的洗钱罪名,由于对它的上游犯罪的定义比较窄,所以并没有将所有洗钱犯罪行为都涵盖进去。 

  其中最主要的,吴处长认为,是现在的洗钱犯罪罪名,只包括了贩毒、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和恐怖活动犯罪的非法所得,而没有把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非法所得纳入;因此,对这种真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无法将其绳之以法;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这部分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转移赃款”行为,不在少数。 

  至于谈到为什么“洗钱罪”罪名设立六年来,还没有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例,吴处长认为这与《刑法》将其罪名的“证据要求”定得过高有关,它必须得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四种洗钱行为哪一种为认定的主观要件,使得公安机关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其明知是四种犯罪的非法所得。而这一点不修改,是与国际反洗钱的大规则格格不入的。 

  4 赃款外逃四种形式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只与十几个国家签有引渡协议,相对于200多个国家而言,这绝对是个小数。专家指出,靠引渡永远是被动的事,关键是要“亡羊补牢”,做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事。 

  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曾归纳了赃款外逃的四种形式:其一,企业负责人与外商谈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购股份,企业负责人把企业价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价购入企业股份,企业负责人从境外公司中分取红利;其

二,国企负责人在境外成立企业的分支机构,通过正常的投资途径把资金转移到境外,然后在境外把公司的钱“化公为私”;其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正常国际贸易中,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其四,随身把赃款带走,尽管海关对随身携带的资金数量有限制,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问题,何况我们从深圳到香港还有直通车,而这类车上往往是不做检查的。 

  5 缺席审判很难治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审议通过后,各界人士均对其打击腐败的预期成效一致看好;更有专家提出,为配合此公约的条款能更好地为我所用,应尽快完善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在适当时候建立我们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便公约的条款可直接适用。 

  针对这些观点,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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