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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企业负责人犯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获刑


  担任国有性质的工厂厂长时受贿,工厂改制后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仍受贿。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以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恒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指控:刘恒华于1999年3月至4月担任青海八一粮油加工厂厂长期间,接受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托,在该公司租用粮油加工厂土地开发市场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9.8万元。同年7月、8月,刘恒华接受西宁市城东区某百货商店店主的请托,在该商店租用粮油加工厂土地时收受人民币2万元。

  2001年10月、11月,八一粮油加工厂改制为青海省恒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恒华在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在开发恒平工贸公司闲置土地时,接受韩某、邵某、马某的请托,收受拟开发闲置土地的韩某等人5万元用于购房,随后又收受韩某等人给予的5.3万元以及房屋装修费4.68万余元和一张价值4300元的床。2002年10月,刘恒华担任恒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接受一个体煤场经营户孔某的请托,在为公司购买锅炉用煤时,收受孔某给予的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恒华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1.8万元,构成受贿罪;又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总计人民币15.9万余元,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恒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1万元。 《青海一企业负责人犯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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