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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一课时)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识记:未成年人的含义.
     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含义.
理解:从用法律约束青少年的行为、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协调社会对青少年教育保护职责三方面,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从国家利益和青少年的自身需要两方面,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二、能力目标
    要求结合个人的所见所闻,并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培养初步的正确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和行为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基本内容,知道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哪些方面的保护,并需要逐步提高依法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的保护,使自己健康地成长起来.
教学重点: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四个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教学难点:
青少年应在实际生活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课时安排:
3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通过第五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需要法律,那么,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不需要法律呢?
    家庭、学校、社会本该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地方,有时也会给青少年带来伤害,对于这些伤害,靠批评教育、社会呼吁和青少年的眼泪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立法,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今天开始,我们学习:
第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板书)
一、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板书)
    请同学们根据自己的体会说说:为什么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1、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板书)
    从同学们的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青少年年龄小,自我保护的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人能被动地受侵害。为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就要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有效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社会各界的职责,强化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
1)青少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维护青少年的佥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法律。(板书)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长知识的时期,各方面都不成熟,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内在欲望强烈,自我约束能力弱,加上判别是非的能力差,可塑性又很强,极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若有不法之征教唆、引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浙江省少管所调查表明,大部分犯杀人罪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据公安部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成上升趋势。
  年份       犯罪比例(以1987年为100)   备注
1987年           13.6/万                 100%
1991年           21.9/万                 161%
1997年           30/万                    220%
    不但犯罪率上升,而且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除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之外,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边进边板书):
2)预防青少年犯罪,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需要法律。(板书)
    现在请同学们思考一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板书)
1)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板书)
    青少年就象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主力军。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您感受到了吗?请说说看。
(同学说完,可引导学生看课本第75页最后一段,请一个同学读一下。)
2)目前我国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板书)
    请同学们读第76页第3自然段小字部分,有关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的各种表现。   

为了确保青少年沿着党指引的道路科学、健康地成长,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家长、学校、教师、国家机关乃至全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的行为,例如(投影):

法律名称

条  款

内    容

宪法

46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15、29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

4、16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体罚学生。

劳动法

1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教师法

8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国家的昌盛、民族的振兴、社会的发展以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原有的法规中,虽然有一些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是,面对社会性很强又具有特殊性的青少年群体,却难以发挥整体效应。着主要表现在:一是零碎而不系统,原则而不具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尚有不少缺口;二是没有形成保证实施法律的执行体系和司法监督体系,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三是我国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偏重于司法性,而保护性、原则性、综合性法规很少。因此,无论从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是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出发,都需要有一部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
3、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板书)
1)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工作开始于1980年,发展于1987年,以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空白。为我国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类保护主体的职责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预防犯罪的专门法律,它关系到我们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和占我国人口近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这两部法律都是专门保护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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