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贪官李真致信专案组 对反腐斗争提出“建议”
本文新闻背景:
2003年10月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山市对特大经济罪犯李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
李真,生于1962年5月29日,祖籍山西省大同。曾任原河北省省长、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1994年12月,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12月被任命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5月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1998年任河北省国税务局党组书记。被捕前曾被列为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双料后备领导干部。李真在担任程维高秘书和在省国税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程维高的第一任秘书)和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张铁梦,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其中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余万元。2000年2月23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经中纪委领导批准,组成“2.23”专案组,开展对李真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2000年3月1日,李真被实行“双规”;3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李真以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在此后的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专案组根据李真一案牵涉出的案件线索,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47案47人,其中涉及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福友、原石家庄市市长张二辰、原河北省建委副主任李山林、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张健等一批位居高位的官员纷纷落入法网。2002年8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在被捕受审期间,在坦白交待自己犯罪行经的同时,还根据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致信专案组,在信中对反腐斗争提出了一些“建议”。
以下是李真给专案组的信件的摘录:
我个人认为,当前官场上突出的弊害是吏治腐败和结党营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渗透,不仅在党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而且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如不断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整治,无疑会成为我们党在前进道路上的极大危险和严重障碍。这种败坏风气的严重状况,不谈不等于没有,正视现实也绝不是自我否定,而是为了彻底地改变它,由此就更能说明我们党的英明、伟大。
目前这种状况,只运用常规性方法治理已不易切实见效,我认为除了有效地治理腐败环境等措施外,还应采取一些“非常之举”,积极稳妥地触及官场上一些深层次矛盾,使各级官员均能产生强烈的心灵震动,进行深刻的反思,方能达到一定的实质效果。如若实施这一“非常之举”,既能把腐朽的思想从诸多官员的脑海里有效地清除,又可自然打破结党营私壁垒对政治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负面影响,最终还出现腐败官员对党恩感激涕零、时刻不忘为党中央的治国安民大业甘效犬马之劳的局面。
据我所了解的社会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讲,如果严格按国家法纪条款来衡量,目前在我国逾越原则发生腐败问题的官员已绝不是少数,腐败现象已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只是在程度上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任何腐败现象都是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加深的,可当前受到法律惩处的人数却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比例。同时,目前在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中,有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腐败行为不对,却不愿或不能面对现实,存在侥幸心理,一方面在评价着受查处的腐败行为,同时自己依然发生着腐败现象。同为腐败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思想状态,两者的效果之所以差之千里,其关键就在于是否对他运用了法律手段,使其触动心灵,震撼思想。当前许多案件在查办到一定广度和深度时,往往因稳定因素而有所顾虑,使案件不能得以彻底查证,但殊不知回避矛盾的暂时稳定势必会导致矛盾日积月累的长远不稳定,因为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其心灵不会受到强烈震动,思想不会发生深度变化。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腐败行为是不会停止的,其程度只能逐步加深。使腐败问题必然呈恶性循环的状态,最终导致激化矛盾的结局。
对超越法律的腐败官员全部彻底地严肃惩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天经地义,但根据目前的办案线索、办案证据和办案手段是不可能全然查证的,即便是全能查证,真要严格按法律惩治的话,不仅会对党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势必影响目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针对当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我个人认为,若能采取一条既可使社会稳定不受影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又能对腐败等问题有效治理的措施,则意义会更加现实、深远。我认为在当前治理这些败坏风气的特定时期内,国家如果制定一条“宽严并举”的法律政策,这一效果有可能会得以充分体现。因为法律也是为政治服务的一种工具,运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只要这一效果能得以充分体现,法律的作用也就会真正得以发挥。我所说的“宽严并举”具体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限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像发动“三讲”一样的反腐败运动。严格按国家法纪规定的条款,运用科学的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从严加大对腐败属实的查证面。对已查证问题的腐败官员,则根据其犯罪性质、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有宽、严不同的处理政策。对一小撮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性质恶劣的要坚决从严、从重惩治,但对大部分确已真诚悔罪彻底交代问题的腐败官员可记录在案,给他们一次悔过自新、戴罪立功的宽容机会。如这一办案机制能得以运用,不仅可以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产生的社会作用和治理效果也就更为理想。首先,严格按国家法纪条款全面查处腐败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正义事业,是任何腐败者没有任何理由敢非议的;其次,在办案中由于有这一政策的体现,非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相反还会极大地增强党的凝聚力,强有力地促进整体事业的向前推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随之也会显著提高;三是众多被采取司法措施查处的腐败官员在特定的环境下,有这一次政策的感召,绝大多数不敢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会极早彻底地交代违法乱纪问题,其结果势必促使其深刻反思,痛悔万分。这些人在被组织宽容处理后,只有产生对党恩感激涕零,努力回报的心态;四是严格按法律程序及早从严查证腐败官员的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挽救干部,避免他们犯更大错误的有力措施。据我所知,目前在被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中,过去在被人举报或受到案件牵连后,都在极力想办法躲避组织审查,但一旦受到查处,又都在后悔当初所为,如果能早一点得到组织审查,也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对此我就有着深刻体会,对我的立案侦查如若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若发生在5年后,也一定会比今天的问题还严重。
运用法律手段对腐败官员进行立案侦查后,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对改造他们的世界观、有效清除他们的腐朽思想会产生奇效。首先他们在事实和正义面前必须承认违反法律的极端错误性,并由此会产生强烈的心灵震动,深刻反思到逾越原
人在大起大落后,会大彻大悟,在冷酷的现实中,也定能永远牢记这极其沉重的教训,不身临其境的人是很难有这切身的感受,但当一切都明白之时却已晚,对人生而言这是可悲至极的。然而就在他们对未来绝望之时,如果有这一政策,能够得到组织的宽容处理,党和国家给与了他们悔过、改错的机会,那么无论什么人,在心灵深处除了有强烈的负罪感外,还会产生对党和国家至死不忘的感激之情。在这种思想感情的支配下,他们一定会用过去那沉痛的教训去警示、唤醒他 《大贪官李真致信专案组 对反腐斗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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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山市对特大经济罪犯李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
李真,生于1962年5月29日,祖籍山西省大同。曾任原河北省省长、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1994年12月,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12月被任命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5月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1998年任河北省国税务局党组书记。被捕前曾被列为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双料后备领导干部。李真在担任程维高秘书和在省国税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程维高的第一任秘书)和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张铁梦,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其中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余万元。2000年2月23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经中纪委领导批准,组成“2.23”专案组,开展对李真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2000年3月1日,李真被实行“双规”;3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李真以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在此后的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专案组根据李真一案牵涉出的案件线索,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47案47人,其中涉及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福友、原石家庄市市长张二辰、原河北省建委副主任李山林、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张健等一批位居高位的官员纷纷落入法网。2002年8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在被捕受审期间,在坦白交待自己犯罪行经的同时,还根据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致信专案组,在信中对反腐斗争提出了一些“建议”。
以下是李真给专案组的信件的摘录:
我个人认为,当前官场上突出的弊害是吏治腐败和结党营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渗透,不仅在党内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而且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如不断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整治,无疑会成为我们党在前进道路上的极大危险和严重障碍。这种败坏风气的严重状况,不谈不等于没有,正视现实也绝不是自我否定,而是为了彻底地改变它,由此就更能说明我们党的英明、伟大。
目前这种状况,只运用常规性方法治理已不易切实见效,我认为除了有效地治理腐败环境等措施外,还应采取一些“非常之举”,积极稳妥地触及官场上一些深层次矛盾,使各级官员均能产生强烈的心灵震动,进行深刻的反思,方能达到一定的实质效果。如若实施这一“非常之举”,既能把腐朽的思想从诸多官员的脑海里有效地清除,又可自然打破结党营私壁垒对政治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负面影响,最终还出现腐败官员对党恩感激涕零、时刻不忘为党中央的治国安民大业甘效犬马之劳的局面。
据我所了解的社会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讲,如果严格按国家法纪条款来衡量,目前在我国逾越原则发生腐败问题的官员已绝不是少数,腐败现象已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只是在程度上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任何腐败现象都是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加深的,可当前受到法律惩处的人数却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比例。同时,目前在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中,有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腐败行为不对,却不愿或不能面对现实,存在侥幸心理,一方面在评价着受查处的腐败行为,同时自己依然发生着腐败现象。同为腐败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思想状态,两者的效果之所以差之千里,其关键就在于是否对他运用了法律手段,使其触动心灵,震撼思想。当前许多案件在查办到一定广度和深度时,往往因稳定因素而有所顾虑,使案件不能得以彻底查证,但殊不知回避矛盾的暂时稳定势必会导致矛盾日积月累的长远不稳定,因为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其心灵不会受到强烈震动,思想不会发生深度变化。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腐败行为是不会停止的,其程度只能逐步加深。使腐败问题必然呈恶性循环的状态,最终导致激化矛盾的结局。
对超越法律的腐败官员全部彻底地严肃惩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天经地义,但根据目前的办案线索、办案证据和办案手段是不可能全然查证的,即便是全能查证,真要严格按法律惩治的话,不仅会对党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势必影响目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针对当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我个人认为,若能采取一条既可使社会稳定不受影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又能对腐败等问题有效治理的措施,则意义会更加现实、深远。我认为在当前治理这些败坏风气的特定时期内,国家如果制定一条“宽严并举”的法律政策,这一效果有可能会得以充分体现。因为法律也是为政治服务的一种工具,运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只要这一效果能得以充分体现,法律的作用也就会真正得以发挥。我所说的“宽严并举”具体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限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像发动“三讲”一样的反腐败运动。严格按国家法纪规定的条款,运用科学的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从严加大对腐败属实的查证面。对已查证问题的腐败官员,则根据其犯罪性质、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有宽、严不同的处理政策。对一小撮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性质恶劣的要坚决从严、从重惩治,但对大部分确已真诚悔罪彻底交代问题的腐败官员可记录在案,给他们一次悔过自新、戴罪立功的宽容机会。如这一办案机制能得以运用,不仅可以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产生的社会作用和治理效果也就更为理想。首先,严格按国家法纪条款全面查处腐败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正义事业,是任何腐败者没有任何理由敢非议的;其次,在办案中由于有这一政策的体现,非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相反还会极大地增强党的凝聚力,强有力地促进整体事业的向前推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随之也会显著提高;三是众多被采取司法措施查处的腐败官员在特定的环境下,有这一次政策的感召,绝大多数不敢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会极早彻底地交代违法乱纪问题,其结果势必促使其深刻反思,痛悔万分。这些人在被组织宽容处理后,只有产生对党恩感激涕零,努力回报的心态;四是严格按法律程序及早从严查证腐败官员的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挽救干部,避免他们犯更大错误的有力措施。据我所知,目前在被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中,过去在被人举报或受到案件牵连后,都在极力想办法躲避组织审查,但一旦受到查处,又都在后悔当初所为,如果能早一点得到组织审查,也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对此我就有着深刻体会,对我的立案侦查如若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若发生在5年后,也一定会比今天的问题还严重。
运用法律手段对腐败官员进行立案侦查后,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对改造他们的世界观、有效清除他们的腐朽思想会产生奇效。首先他们在事实和正义面前必须承认违反法律的极端错误性,并由此会产生强烈的心灵震动,深刻反思到逾越原
则所付出的代价,痛悔因此而失去党和人民所给与的一切。冷酷的现实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领导身份和法纪的必然联系,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样的客观环境下,都务必要始终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名利所诱惑而违反原则的行为,都必将出现遗憾终身的结局。这一痛苦的过程会使其思想纯洁升华,这是在正常状态下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工作难以达到的思想改造效果。就我个人而言,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是一名年轻有为的青年领导干部,而今是一个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痛悔之情之深,我有深刻的感悟。
人在大起大落后,会大彻大悟,在冷酷的现实中,也定能永远牢记这极其沉重的教训,不身临其境的人是很难有这切身的感受,但当一切都明白之时却已晚,对人生而言这是可悲至极的。然而就在他们对未来绝望之时,如果有这一政策,能够得到组织的宽容处理,党和国家给与了他们悔过、改错的机会,那么无论什么人,在心灵深处除了有强烈的负罪感外,还会产生对党和国家至死不忘的感激之情。在这种思想感情的支配下,他们一定会用过去那沉痛的教训去警示、唤醒他 《大贪官李真致信专案组 对反腐斗争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