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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原副部长自称非故意受贿 不服判决上诉


  交通部原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原会长郑光迪以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法院已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后郑光迪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先后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今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郑光迪没有立即表示是否要上诉。

  3天后,郑光迪的辩护人正式将两份上诉状递交到法院。郑光迪在上诉状中说,法院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根据。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收人财物的意思,“退休后收的4万元人民币是咨询费”。郑光迪认为其接受他人的9万元人民币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更无受贿故意,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无罪。

  据悉,法院已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交通部原副部长自称非故意受贿 不服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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