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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导入新课:

  案例:《为求门当户对,局长夫妇逼死儿子和女友》(详见扩展资料)

  学生分析:为什么两个年轻人原本正常的恋爱,却使两个家庭家破人亡?

  分析方向: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旧的门第观念作祟,使局长夫妇干涉儿子的婚姻自由权利。

  (师):那么,什么是婚姻自由?法律如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了解的问题。

  第十课  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板书)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书)

  学生结合上面所述案例,总结什么是婚姻自由,教师归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把婚姻自由列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小辩论:不能实行离婚自由VS必须实行离婚自由

  学生通过辩论明确以下认识:实行离婚自由确实使一些家庭分为两半,尤其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如果不实行离婚自由,就会使一些家庭继续其摇摇欲坠的局面,家庭里同样没有温暖,没有快乐,当事人和孩子都会陷入痛苦之中。而离婚,使他们还有机会重新组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因此,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的程序。

  讨论:1、为什么要实行一夫一妻制?

  2、为什么禁止近亲结婚,某些特殊疾病患者也禁止结婚?

  3、在农村,有的父母给孩子订了娃娃亲,有的男女双方父母大摆酒席,宴请宾客,宣布两人结婚。这两种“婚姻”是否为法律所承认?

  通过讨论,学生进一步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

  电影《香魂女》片段或电影《刘巧儿》片段

  学生通过电影内容,分析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人带来的不幸。通过教材上的案例,说明这些行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禁止重婚(板书)

  分析案例:全国首例公诉重婚案宣判 北京一重婚者被判刑1年

  2002年6月10日,首例公诉重婚案在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王炳权、陈俭莉犯重婚罪,二人的婚姻无效,王炳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俭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87年10月,王炳权与余长凤自愿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生有一子。王炳权在没有与余长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起与陈俭莉在本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1月生有一女。

  法院认为,王炳权、陈俭莉明知一方已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罪。宣判后,王炳权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而余长凤则泪流满面,她认为对王炳权、陈俭莉的判决太轻,要申请抗诉。

  一起重婚案就这样酿成了悲剧性的结局。王炳权面临着坐牢;余长凤与儿子的抚养费还是没有着落,又要流落街头;陈俭莉与两岁多的女儿也面临衣食无着的生活。

  讨论:你如何看社会上的“包二奶”现象?

  通过分析和讨论,学生了解到重婚给家庭带来的不幸。“包二奶”现象是一种事实上的重婚纳妾现象,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是封建思想的返潮,也是违法行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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