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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监狱腐败案”一审宣判


  监狱长谢红军等3人受到法律严惩

  11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辽宁省大连监狱原监狱长谢红军等人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在押犯人脱逃重新犯罪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谢红军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秋,谢红军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汪永明和时任该监狱四监区监区长的于景波,明确要求为邹显卫大幅度减刑。汪永明、于景波遂采取虚报、编造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显卫的材料上报给法院,致使邹显卫于1997年12月和1999年3月两次被减刑。

  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为使邹显卫早日出狱,在明知邹显卫伪装精神病的情况下,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上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致使邹显卫于2000年3月21日被保外就医2个月。期间,邹显卫恶习难改,重新犯罪,并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2000年4月7日,邹显卫被收监,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得知邹显卫在外重新犯罪后,既未采取任何严管措施,也未取消其特殊待遇,致使邹显卫于收监次日以看病为由脱逃。邹显卫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死刑。

  谢红军共收受邹显卫人民币54万元;汪永明、于景波分别收受邹显卫人民币各1万元。此外,谢红军还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郭某行贿15万元,利用职权挪用公款10万元;于景波利用职权贪污公款18.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谢红军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判处汪永明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处于景波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大连监狱腐败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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