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第六框 活动课 “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的
16世纪40年代,海盗活动猖獗,朱纨在浙闽沿海厉行海禁,铲平殖民据点,葡萄牙人在彼立足不住,纷纷窜至广东香山的浪白澳。由于浪白澳偏处一隅,海面又风浪险恶,无法开展贸易和海盗活动。他们就极力钻营,企图长期占据条件优越的澳门。
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商人借口“舟触风涛缝裂”,要求到澳门岸上曝晒水浸货物,并进而要求长期留居澳门。据当时葡萄牙舰队司令苏萨于1556年1月15日写给葡萄牙路易斯亲王的信称,他在1552年来到广州之后,会见了海道副使汪柏,表示愿意缴纳商税(实际进贡于汪个人),并请求允许开港贸易。为了取得汪柏的信任,他还通过中国商人周鸾从中斡旋,诡称并非佛郎机国人,“狂报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为利所诱,最终答应了他们通商的要求。但汪柏当时只是允准澳门为葡人商船泊口,按向例抽税20%,并未准许葡人视澳门为居留地,更未获朝廷批准。1572年,葡人在商船被抽税之际,向海道副使送上每年私授的贿赂500两之时,因有其它中国官员在场,葡萄牙翻译随机应变,称此500两为地租银。海道副使也顺水推舟,将这笔“地租银”送交国库,从此,贿赂变成了地租,每年由居澳葡人向中国人交纳“地租银”500两,不久又另加“火耗银”15两,合计515两,从明代1572年始,一直交到清代1849年。葡人向中国政府每年交纳地租,表明葡人仍然承认濠镜澳是中国的领土。而中国官方接受葡人所交地租,并将其载入万历年间刊行的《广东赋役全书》,则表明中国官方已正式允许葡人在濠镜澳租地居留。
葡人获准在澳门居留之后,大兴土木,建造房屋。不仅如此,葡萄牙还擅自在澳门单独设置官吏,不断地进行移民活动,大量葡人纷纷来澳,造成筑室千区,夷众万人的局面。更有甚者,葡萄牙殖民者竟然明目张胆地在岛上修筑炮台、城堡,偷贩鸦片、香药宝货、隐匿倭贼。对于驻澳门的明政府官员,如果稍有不从,竟然会遭到被枪杀的后果。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里通外国的奸商、势豪和官员,澳门遂成为罪恶的渊薮。
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番禺举人卢廷龙进京,请求逐澳门诸番出居浪白外海,还我濠镜故地。在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明政府对澳门问题重视起来,但是在如何对待葡人的问题上,明廷内部意见并不统一。一部分人激于义愤,主张以武力驱逐葡萄牙人出澳门,并曾经“纵火焚其民,以散其党”。特别是抗倭名将俞大猷,决心要“与之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他认为驱逐葡人并非不可能。另一部分人则主张迁移贸易地点,软硬兼施,迫使葡人离澳:一方面“将巡视海道副使移驻香山,弹压近地”,武力压迫葡人,另一方面则“明谕以朝廷威德,厚加赏犒,使之撤屋而随泊往来”。规定“自后番船入境,仍泊往年旧澳(指浪白澳),照常贸易,无失其关市岁利”。
由于明政府中主张纵容姑息政策的人最终占了上风,驱逐葡人的意见最终没被采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澳门问题牵涉到了一些当权者的利益。因为澳门的商税既可以解决广东官员的薪俸和军饷开支,各级官员又可以获得大量的贿赂。他们对待葡人的态度往往是利其宝货佯禁而阴许之。因而,这部分人主张仍旧允许葡人留居澳门,但要加强防范和管理,一方面“于澳门狭处,用石填塞,杜番船潜行,以固香山门户”;另一方面“将澳以上,雍麦以下,山径险要处,设一关城,添设府佐官一员,驻扎其间,委以重权,时加议察,使华人不得擅入,夷人不得擅出,惟抽盘之后,验执官票者,听其交易,而取平焉”。1614年,明廷正式允许葡人留取澳门,但对其申明约束,并驻军监视。
3)清政府对澳门的管理
应该指出,尽管葡萄牙人取得了在澳门的居留贸易权,但澳门在鸦片战争以前从未独立于中国政府管辖权之外,无论是行政、司法还是税收等方面,明清两代政府都对澳门实行着有效的管理。
在行政方面,明政府除继续设置守澳官以外,还在澳门驻有香山县差官和提调、备倭、巡辑等官员,并指派海防同知和市舶提举司对驻澳葡人进行约束。当发生重大事件时,两广总督等封疆大臣也能直接过问当地政务。到了清代,清政府以澳门民蕃日众,距离香山县城较远,特将香山县丞移驻前山寨,“改为分防澳门县丞,察理民蕃,以专责成。”乾隆八年(1743年),又设澳门同知于前山寨,将香山县丞移往澳门关闸以南的望厦村。乾隆十四年(1749年),澳门同知与香山知县议订善后事宜十二条,经葡使赞同、督抚核准后,用中,葡两种文字刻石于澳门议事亭内,以示永远信守。这项中国政府对澳门颁行的管治澳门的章程,一直执行了100年。
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司法权,是由香山县丞、知县、澳门同知、广州知府以至广东督抚等地方长官负责的。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政府参照了唐律中有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法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原则,规定如果当地的葡人自相侵犯时,由他们自己的法官按照本国法律来审判,不服判决者,还可向设在印度果阿的葡萄牙高等法院上诉。如果涉及中国人,不论中国人作为原告或是被告,案件都由在澳门的中国官员审理;一旦发生蕃汉之间的凶杀案,前山寨的中国官员均得依律前往澳门验尸,并将一切物证呈送广州作最后判决。《澳门纪略》上有不少案例记载,表明中国政府坚持对澳门的司法权,是非常坚决的。
中国对澳门的财政权、关税权,主要体现在对居澳葡人征收对外贸易税钞。开始,明政府对船货实行十分抽二的“抽分”制度。后因“夷民”勾结中国奸商及前去抽分的知县,偷漏税严重,明政府加强了监督,并改“抽分”为“丈抽之例”,将“西洋船定为九等”,“按船大小以为额税”。自1571年殷正茂向澳葡商人按额征收舶税起,此种税钞征收即成为定制,明代由广东市舶司或香山县征收,清代则由总口旗员征收。根据记载,仅1830年4月到1831年3月的一年中,中方即从澳门征收税额69,183两。
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明清两代政府除在澳门附近驻扎军队和进行官船巡视以外,还于1574年(明万历二年)在蚝镜与大陆陆上交通的咽喉—莲花茎的中央,修建了关闸,利用该处的地形,对葡人进行控制。关闸门定期开放,按居澳葡人人数限量供应酒米等生活必需品,并只许“官与之市”,不容“奸民私济”。这样做的目的,是明清政府迫使葡人居于“仰我濡沫”的地位,以便达到怀柔与驾驭的效果。平时可以“坐而困之”,使葡人难以久居;一旦葡人有不法行为,则关闭闸门,“扼其咽喉”,“不血刃而制其死命”。这种措施,实施了近三百年,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的主权。
明、清两代政府在坚持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同时,根据澳葡的实际情况,沿袭唐、宋时对广州蕃坊的作法,对澳门实行特殊政策,给予了葡人一定的优惠条件。1580年,葡萄牙沦为西班牙的附庸。为对西班牙国王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驻澳葡人私自在澳门建立了具自治政权性质的议事公局,擅自将澳门纳为葡萄牙城市并派驻澳总督。这种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自然为中国政府所不允。但中国政府除对澳门加强管理和控制以外,为了方便对澳门的治理,也给予了驻澳葡人部分自治权,保留了居澳葡人兵头、判事官、理事官大、小红棍等官;允许他们修建炮台,驻扎少量葡兵以维护治安;允许他们在蚝镜设立海关,向本国商船另行抽税,作为自治经费;在行使司法权时,也充分尊重葡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等。据此,由总督,议事长以及王家法官构成的澳葡自治体制,得以持续了二百余年。但这种“自治”,不过是沿袭中国历史上的传统做法,且又是在中国管辖之下才存在的,它与中国对其拥有完全主权并不矛盾。
1839年,林则徐以钦差大臣身份到广州后,令佛山同知、澳门同知、香山知县等,“仿照编查保甲之法,将通澳华民一体按户编查,毋许遗漏。并督同该夷目(指澳葡官员)搜查夷楼,有无囤积鸦片”。是年7月,林则徐亲自巡阅澳门,搜查华夷户口,并传见澳葡头目,申明禁令。林则徐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还奏请新任钦廉道易中孚暂驻澳门,查办中外贸易等事务。
由以上事实可知,直至鸦片战争后的1849年,中国政府一直在澳门充分地行使着国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