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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窝火。”
       事发后,笔者专访了惠山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顾铮铮。她平静地说,平时当事人到法院来吵闹的事情常有。少数当事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想通过吵闹,甚至威胁、恐吓法官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无锡中院民一庭法官潘志江,于8月5日在接到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恐吓电话后,当即报了警。此后,民警找到了当事人,问其为什么要打恐吓电话,这人告诉民警,是因为潘志江判他们夫妻离婚,拆散了他的家庭。这位当事人把家庭破裂归咎于法官,却只字不提自己包养情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
       近期,无锡某村一村民鼓动同村人围攻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后,不但拒不认错,反而以破坏即将举办的某大型招商活动来要挟法院,妄图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从诸多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还有的当事人抓住当地领导怕上访、闹事的“软肋”,肆意聚众上访,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遇到集资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保纠纷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想在法院得到满意的补偿,因种种原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便迁怒于法官。无锡北塘法院院长赵建聪在一起抗法事件受伤后感叹道:“法官成了‘出气筒’,法官与刑警一样,目前已属于高危群体。”
       就法官权益保障这个话题,笔者采访了一些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当前伤害法官事件高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从现在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法官与当事人有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的接触。被伤害法官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关系的社会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李浩谈到,过去由政府解决的社会矛盾现在都由法院来承担,因此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判决结果,就不会采取过激行为,但是往往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伤害法官的事件。
       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对记者说,他对法官遭无辜伤害现象感到担忧,认为主要是对法官的司法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法官法与人民警察法相比,后者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规定5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者就逊色许多。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只是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且必须情节达到严重。对法官个人的人身损害只能与侵害普通人一样,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处罚。卓泽渊教授认为,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重视。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尤为激烈,而司法机关的职能使包括广大法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必然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出现不该发生的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就不足为怪。”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说。
       法官维权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的力量取决于或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刻不容缓。
       江苏省高院最近专门组织力量,针对上半年全省法院发生的严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开展了一次深入调查,归纳特点,分析成因,寻找对策。
       ——法官权益必须明确并得到社会认同。无锡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华新博提出,法官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晋升权等十项权益,其实质是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得以实现。要从政治上进行保障,只有法官群体都润泽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下时,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觉地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作。
       ——增强法官自我保护的能力。首先,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同时法官要强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坚持正义,筑起自身权利保护的屏障,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其次,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练内力,强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再次,法官理应提倡保持低调,适当孤独,更为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考虑到法官负担的特殊使命,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影响司法天平的平衡。与所有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至于使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严禁法官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
       ——完备法官法规定的

《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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