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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法官控告权。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控告权对法官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志铭认为,目前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法官的控告权实际无法行使,一项重要的权益变得虚有。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使法官能够行使控告权。
       ——运用刑事和非刑事法律“双项保护”。借鉴西方国家对法官权益保护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无锡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靖宇认为,应当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如妨害公务罪的“公务”应包括所有权力性和非权力性的活动,并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保护法官权益。并希望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该精神上升为法律依据。同时,要从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设立藐视法庭罪、庭外侮辱、诽谤法官罪等,对法庭外威胁法官的行为,以及少数人哄闹或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均应当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比照一般的侮辱、诽谤、伤害等行为加重处罚。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说,法院要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的目标出发,尝试并着手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是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政工部门设立维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维权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等;二是探讨建立法官人身保险机制。要设法为法官和司法警察购买“职业保险”;三是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如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突发事故预警机制、安全保卫制度等;四是采取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此外要把法警的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制的人身保护。
       ——切实保障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法制社会,集中体现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上。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认为,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对策,给予必要的支持,全力及时遏止侵犯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势头。谈到监督问题,苏州大学法学教授胡亚球认为,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等监督权的运用,荡涤监督的人为因素,扼制集体监督向个人监督倾向,明确监督的程序、渠道,使监督规范化。当前要扭转那种当事人、代理人、上访、闹访人员无端指责法官、有损法官尊严的不良举动。
   

《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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