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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区政协原副主席受贿索贿终审被判刑7年


  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立案查处的红桥区政协原副主席胡同发受贿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胡同发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其受贿款9万元依法没收。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8年期间,胡同发在担任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经理、天津市宏海商贸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河北省定州市个体建筑装修队负责人现金1万元、福州市某茶厂现金2万元和本市某门窗厂现金1.5万元,并向本市某模特展具有限公司经理索取现金4.5万元,共计收受贿金9万元。终审法院认为,胡同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胡同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终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天津红桥区政协原副主席受贿索贿终审被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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