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律观念淡薄的人仍将花钱买妇孺视作理所当然。公民人身在我国具有不可买卖性,无论收买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将被拐卖的妇孺据为已有,便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板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当前,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三大问题是教育、人口和资源。我国国民的教育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而且在亚洲发展中国家里,也居后进之列。据统计,我国每百人里,大学文化程度者为1.39,远不及菲律宾的15.2,甚至不及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的2.5、2.0、1.9。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法律特别保护(板书)
法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晚年幸福。(板书)
——中国是世界上总人口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更新换代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我国国情,老年人养老还主要依靠家庭。中国传统美德突出“孝道”,是中国养老观念的基础。在由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中,晚辈要义不容辞地承担对老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不履行这项责任,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时,为充分体现中华民族养老受幼的优良传统,还特别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
法律规定了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措施(板书)
1988年3月,经政府批准和法律确认,建立了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特别规定,第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这在世界各国颁布的残疾人法规中是没有的。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在残疾人就业、受教育、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进行了特殊照顾。仅1993年至1997年,就为残疾人专项扶贫累计投入5亿多元,使800万残疾人解决了温饱,并使140万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证。
课堂小结:
本课着重讲了四种人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