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爆炸案数民警涉嫌贪污受贿被提起公诉
据福州日报报道,昨日,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对该县发生的“7·31”、“8·26”爆炸案中涉嫌经济犯罪的陈统淡、叶东升、翁林、王庭榕、赵善照、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8名被告人分别以受贿罪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叶东升、陈统淡系闽侯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2001年间分别被任命为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队长、副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并负责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工作。翁林系闽侯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科,负责对销售、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批。2001年~2003年8月间,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所查扣罚没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由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予以收购、出售,土产日杂公司职员王庭榕、林捷等人从中获利。同时,土产日杂公司在经营烟花爆竹业务中,销售、购买、运输、外调烟花爆竹等手续办理方面得到三被告的支持、批准。由此,叶东升在2001年11月至2003年春节前后,多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200元;翁林于2002年、200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2003年春节前和2003年6月,陈统淡先后两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闽侯县检察院对叶东升、翁林、陈统淡等三人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2001年,闽侯县公安局与闽侯县供销社联合成立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均为闽侯县日杂公司职员)被聘为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2001年~2003年8月间,县烟花爆竹稽查队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8起,并依法予以查扣、罚没,存放于赵善照掌管的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所属的白沙长坪园仓库中。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人将上述烟花爆竹予以出售得款24余万元人民币,勾结赵善照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方式,从中国共产党同私分侵吞41283元人民币,其中王庭榕得款13561元,赵善照、何功平各得款8561元,林志良得款5800元,林捷得款4800元。另查明,2002年11月至12月间,王庭榕伙同何功平、赵善照利用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职员的职务便利,两次将公司购进的烟花爆竹予以部分截留不入账,后再将截留部分以公司名义向外出售,并将盈利款23627元人民币非法占有,由三人平分。闽侯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王庭榕、何功平、赵善照以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对林志良、林捷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 《福建闽侯爆炸案数民警涉嫌贪污受贿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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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升、陈统淡系闽侯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2001年间分别被任命为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队长、副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并负责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工作。翁林系闽侯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科,负责对销售、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批。2001年~2003年8月间,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所查扣罚没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由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予以收购、出售,土产日杂公司职员王庭榕、林捷等人从中获利。同时,土产日杂公司在经营烟花爆竹业务中,销售、购买、运输、外调烟花爆竹等手续办理方面得到三被告的支持、批准。由此,叶东升在2001年11月至2003年春节前后,多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200元;翁林于2002年、200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2003年春节前和2003年6月,陈统淡先后两次收受王庭榕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闽侯县检察院对叶东升、翁林、陈统淡等三人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2001年,闽侯县公安局与闽侯县供销社联合成立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均为闽侯县日杂公司职员)被聘为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2001年~2003年8月间,县烟花爆竹稽查队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8起,并依法予以查扣、罚没,存放于赵善照掌管的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所属的白沙长坪园仓库中。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人将上述烟花爆竹予以出售得款24余万元人民币,勾结赵善照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方式,从中国共产党同私分侵吞41283元人民币,其中王庭榕得款13561元,赵善照、何功平各得款8561元,林志良得款5800元,林捷得款4800元。另查明,2002年11月至12月间,王庭榕伙同何功平、赵善照利用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职员的职务便利,两次将公司购进的烟花爆竹予以部分截留不入账,后再将截留部分以公司名义向外出售,并将盈利款23627元人民币非法占有,由三人平分。闽侯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王庭榕、何功平、赵善照以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对林志良、林捷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 《福建闽侯爆炸案数民警涉嫌贪污受贿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