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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参考材料


委员会的作用 , 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 十八 ) 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探索高校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系两级公开力度, 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突出思想教育 ,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十九 )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高校党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坚持每年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二十)加强对高校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 二十一 ) 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 二十二 )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 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总结推广一批校园廉政文化品牌和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四、坚持惩防并举 , 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 二十三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高校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各省〈区、市 ) 纪委要加强对高校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推行区域内高校联合办案、交叉办案、集中和交叉审理等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高校科学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完善高校与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 二十四 )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坚持查出问题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经和社会效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使案件经得超历史的检验。
( 二十五 )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和完善“一案两两报告”( 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科评估工作简介

[编者语]日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了2007—2009年全国81个一级学科排名。从2002年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除军事学门类外的全部81个一级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又称“学科排名”,至2009年已完成两轮评估。学科排名是指对研究生培养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此项工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自愿申请参加。
学位中心指出,将评估结果按排名公布于众,只是评估结果利用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学科发展状况的一个窗口,但排名不是唯一目的,从今年开始,学位中心将“学科评估后期服务”列入学科评估的重要内容,面向参评单位提供评估数据分析报告。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潘懋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高校一级学科排名来看,大学办得好坏,不在于规模大小,关键是要办出特色,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

学科评估工作简介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学位中心坚持“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学科评估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科学、客观的评估,使各学科点找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推动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增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为社会人才流动和学生选报学科专业提供可靠信息;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评估模式和参评条件
  学位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参加、免收评估费用”的模式开展学科评估工作。各学位授予单位只要有一个及以上二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即具有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学位的资格),均可申请参加该一级学科的评估。
  三、评估指标体系
  学科评估采取“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以客观评价为主”的指标体系,与国际上主流的教育排名评估指标体系接轨,同时结合我国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国家级重要评估项目相关指标体系的要点保持相对一致。指标体系中“学术队伍”、“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三项一级指标为客观指标,反映该学科的整体水平;“学术声誉”一级指标为主观指标,反映该学科的学术成就及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为加强不同学科门类的分类评估,体现其门类特色,指标体系分为“人文社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六类,各门类指标体系在保持基本结构一致的前提下,具体指标有所不同。同一个指标不同门类拥有自己特色的指标项,如考查论文发表时医学采用MEDLINE收录,理学主要采用SCI收录、工学主要采用EI收录等,但工学也可能发表SCI收录文章,因此,对不同门类指标体系均设立“收录论文数”指标,把SCI、EI、MEDLINE等各门类特色指标项融合在这一个指标中,再通过折算系数将融合的指标项计算得到一个指标值。这样,该指标既能反映不同门类的特色,又保持了评估体系基本框架的一致性。具体指标体系见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
  四、评估工作程序
  为保证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学科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将以下程序对参评单位进行了预先明示:
  1.数据采集。通过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官方数据源获取公共数据,通过参评单位申报获取参评学科数据。
  2.数据公示。将各单位申报的数据在参评单位内公示,参评单位可通过帐号、密码登录网上系统查看相关单位的申报信息,并可提出异议。
  3.数据核查。首先根据数据采集标准和内涵的界定通过系统自动校验和人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数据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将公共数据核查情况、重复数据检查情况、公示异议情况和数据形式审查情况等汇总反馈至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确认或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才予以最终认可。
  4.声誉调查。每学科邀请数十名专家参加学术声誉调查,对参评单位的学术声誉按学科进行排序,同时,征求专家对指标权重的意见。
  5.结果计算。用波达法对学术声誉排名进行处理,用线性规划法对核实后的客观数据进行处理,再按照指标体系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得到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的处理采取“精确计算,淡化排名”原则,即精确计算得分,但按整数化后的数据进行排序。
6.结果发布。考虑到科研院所的特殊情况,高校和科研院所评估数据进行统一计算,公布时分别排列。评估结果将首先发送至参评单位和参与声誉调查的专家,并在《中国研究生》杂志、学位中心网站、教育科研网和各大门户网站上公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学位发展中心)
《学科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学术队伍 教师情况 专职教师及研究人员总数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占专职教师及研究人员比例
 专家情况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数(仅对设立院士的学科门类)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数
  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入选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新世纪人才数
科学研究 科研基础 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数
  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人文社科基地数
 获奖专利 获国家三大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数
  获省级三大奖及“最高奖”、省级哲学(人文)社科成果奖数,以及获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中医药科技奖数
  获发明专利数(仅对“工学、农学、医学”门类)
 论文专著 CSCD或CSSCI收录论文数
  人均CSCD或CSSCI收录论文数
  SCI、SSCI、AHCI、EI及MEDLINE收录论文数
  人均SCI、SSCI、 AHCI、EI及MEDLINE收录论文数
  出版学术专著数
 科研项目 境内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境外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
  境内国家级及境外合作科研项目数
  人均科研经费
人才培养 奖励情况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数
  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提名论文数
 学生情况 授予博士学位数
  授予硕士学位数
  目前在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生数
学术声誉 学术声誉 学术声誉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参考材料(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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