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和滥用职权 一审判20年
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和滥用职权两罪并罚
一审判囚20年赃款充公
昨天,广州中院对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王炬在案中被扣押的财物中的赃款人民币78万元、港币17.3万元、美金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炬原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9月7日被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炬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多次受贿数额惊人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王炬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建设局局长,主管全市城建、国土规划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王炬应深圳市集浩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集浩公司)总经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打电话给广东省基础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基础公司),要求该公司与集浩公司合作,并应韩某某的邀请参加基础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公司的负责人与集浩公司的宴会,从而促成了集浩公司与基础公司合作兴建集浩花园。同年4月1日,被告人王炬还在基础公司与集浩公司合作兴建综合楼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合同的报告》上批示,为韩某某谋取了利益。从1991年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王炬先后4次收受了韩某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3万元。
1998年至2000年间,王炬担任深圳市副市长,主管全市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其批示城管办等部门办理集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台湾花园大厦南部裙楼加层和该公司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占道举办商品展销的事项后,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所给共计人民币25万元。1999年4月间,被告人王炬担任深圳市副市长,主管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为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下称道路公司)承揽政府工程、申报深圳市翠竹路为省优工程、审批采购机器设备资金提供帮助,在日本考察期间,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送的港币5万元。
1996年上半年,王炬在深圳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兴建的新世纪(侨光)广场发生地陷被责令停工后,作出批示,该工程得以补办手续,继续施工,被告人王炬先后于1998年、1999年春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丘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和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000多元)。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王炬在为深圳市泰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恒通公司)取得南山桂庙路工程、扩大深圳市绿鹏城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将泰恒通公司为直接承揽工程而更名为深圳市泰恒通市政工程公司提供便利,在1999年国庆节、2000年春节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另案处理)所送的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000多元)、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21000多元)。
滥用职权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
深圳市温莎广场所在地原为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的用地。1992年,城建公司与香港特利高公司(以下简称特利高公司)合作兴建停车场综合楼,并命名为温莎广场,双方成立合资项目公司——深圳市温莎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莎广场公司),合同约定城建公司只出地皮不出资,占22.6%股份,特利高公司负责出资占77.4%股份。1996年初,被告人王炬的女婿冼伟(另案处理)全资收购特利高公司,从而取得温莎广场公司77.4%的股份,温莎广场项目遂由冼伟负责出资开发、经营及管理。1997年10月间,冼伟想缴交温莎广场地价后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为达到减少地价的目的,便找到时任深圳市副市长并主管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被告人王炬,要求温莎广场按旧城改造的协议地价项目来缴交地价。1997年底,庞某某到被告人王炬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时,被告人王炬指示庞某某要将温莎广场的事抓紧办了。后庞某某在报告上批示按旧城改造计算地价。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庞某某的批示,以旧城改造用地协议地价核定温莎广场的总地价为27607720元。1998年3月至7月,温莎广场公司分5次缴付完毕全部地价款,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亦开出付清地价款证明。随后,温莎广场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经查,温莎广场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与中兴路交汇处,并不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旧城改造范围,其开发商品房用地应当按市场价缴交地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计算,并以温莎广场公司缴清地价款的1998年7月为起算点,以市场价为标准,核定其应当缴交地价款为人民币15538.9918万元,由于被告人王炬与庞某某共同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国家减少地价款收入共计人民币12778.2198万元。 《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和滥用职权 一审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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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囚20年赃款充公
昨天,广州中院对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王炬在案中被扣押的财物中的赃款人民币78万元、港币17.3万元、美金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炬原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9月7日被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炬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多次受贿数额惊人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王炬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建设局局长,主管全市城建、国土规划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王炬应深圳市集浩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集浩公司)总经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打电话给广东省基础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基础公司),要求该公司与集浩公司合作,并应韩某某的邀请参加基础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公司的负责人与集浩公司的宴会,从而促成了集浩公司与基础公司合作兴建集浩花园。同年4月1日,被告人王炬还在基础公司与集浩公司合作兴建综合楼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合同的报告》上批示,为韩某某谋取了利益。从1991年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王炬先后4次收受了韩某某所送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3万元。
1998年至2000年间,王炬担任深圳市副市长,主管全市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其批示城管办等部门办理集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台湾花园大厦南部裙楼加层和该公司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占道举办商品展销的事项后,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所给共计人民币25万元。1999年4月间,被告人王炬担任深圳市副市长,主管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为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下称道路公司)承揽政府工程、申报深圳市翠竹路为省优工程、审批采购机器设备资金提供帮助,在日本考察期间,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送的港币5万元。
1996年上半年,王炬在深圳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兴建的新世纪(侨光)广场发生地陷被责令停工后,作出批示,该工程得以补办手续,继续施工,被告人王炬先后于1998年、1999年春节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丘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和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3000多元)。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王炬在为深圳市泰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恒通公司)取得南山桂庙路工程、扩大深圳市绿鹏城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将泰恒通公司为直接承揽工程而更名为深圳市泰恒通市政工程公司提供便利,在1999年国庆节、2000年春节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另案处理)所送的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000多元)、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21000多元)。
滥用职权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
深圳市温莎广场所在地原为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的用地。1992年,城建公司与香港特利高公司(以下简称特利高公司)合作兴建停车场综合楼,并命名为温莎广场,双方成立合资项目公司——深圳市温莎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莎广场公司),合同约定城建公司只出地皮不出资,占22.6%股份,特利高公司负责出资占77.4%股份。1996年初,被告人王炬的女婿冼伟(另案处理)全资收购特利高公司,从而取得温莎广场公司77.4%的股份,温莎广场项目遂由冼伟负责出资开发、经营及管理。1997年10月间,冼伟想缴交温莎广场地价后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为达到减少地价的目的,便找到时任深圳市副市长并主管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被告人王炬,要求温莎广场按旧城改造的协议地价项目来缴交地价。1997年底,庞某某到被告人王炬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时,被告人王炬指示庞某某要将温莎广场的事抓紧办了。后庞某某在报告上批示按旧城改造计算地价。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庞某某的批示,以旧城改造用地协议地价核定温莎广场的总地价为27607720元。1998年3月至7月,温莎广场公司分5次缴付完毕全部地价款,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亦开出付清地价款证明。随后,温莎广场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经查,温莎广场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与中兴路交汇处,并不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旧城改造范围,其开发商品房用地应当按市场价缴交地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计算,并以温莎广场公司缴清地价款的1998年7月为起算点,以市场价为标准,核定其应当缴交地价款为人民币15538.9918万元,由于被告人王炬与庞某某共同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国家减少地价款收入共计人民币12778.2198万元。 《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受贿和滥用职权 一审判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