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汕头海关副科长郑龙华被判19年
日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汕头海关驻联成办事处调查科副科长郑龙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郑龙华有期徒刑1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2002年4月14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龙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至1996年8月间,郑龙华利用其负责报关接单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一公司低报货值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办理报关通关手续共36单,使该公司得以低报货值人民币80多万元。在此期间,郑龙华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
1998年7月至2001年5月,郑龙华利用其担任汕头广澳海关货管科、监管科副科长,主管陆运货物申报,以及查验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的货物申办进出口手续的查验环节上提供方便,致使两公司“少报多进”涤纶丝累计120吨,以国产涤纶丝替换进口涤纶丝进行“串料生产”累计120吨,少报多进聚丙薄膜累计20吨。在此期间,郑龙华先后9次收受该两家公司负责人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4万元、港币4.5万元。2001年1月至7月,郑龙华又利用其担任汕头广澳海关监管科副科长,负责监管进出境船舶、舱单管理及监管区内码头、堆场监控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某走私集团在广澳海关管辖的东海码头进行走私活动提供了方便。2001年6月,郑龙华收受该集团成员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另据调查,郑龙华除上述受贿所得财产人民币104万元、港币4.5万元外,尚有现金及银行存款、股票账户资金等财产合计人民币639.042275万元、港币301.139389万元、美金26.512223万元。郑龙华自1985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1年9月,其总的合法收入为18.40783万元,此期间其总的支出为13.79391万元,应存合法财产为4.613911万元。郑龙华对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原广东汕头海关副科长郑龙华被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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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4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龙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至1996年8月间,郑龙华利用其负责报关接单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一公司低报货值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办理报关通关手续共36单,使该公司得以低报货值人民币80多万元。在此期间,郑龙华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
1998年7月至2001年5月,郑龙华利用其担任汕头广澳海关货管科、监管科副科长,主管陆运货物申报,以及查验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的货物申办进出口手续的查验环节上提供方便,致使两公司“少报多进”涤纶丝累计120吨,以国产涤纶丝替换进口涤纶丝进行“串料生产”累计120吨,少报多进聚丙薄膜累计20吨。在此期间,郑龙华先后9次收受该两家公司负责人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4万元、港币4.5万元。2001年1月至7月,郑龙华又利用其担任汕头广澳海关监管科副科长,负责监管进出境船舶、舱单管理及监管区内码头、堆场监控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某走私集团在广澳海关管辖的东海码头进行走私活动提供了方便。2001年6月,郑龙华收受该集团成员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另据调查,郑龙华除上述受贿所得财产人民币104万元、港币4.5万元外,尚有现金及银行存款、股票账户资金等财产合计人民币639.042275万元、港币301.139389万元、美金26.512223万元。郑龙华自1985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1年9月,其总的合法收入为18.40783万元,此期间其总的支出为13.79391万元,应存合法财产为4.613911万元。郑龙华对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原广东汕头海关副科长郑龙华被判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