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第三框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司法保护(板书)
1、司法保护的含义。(板书)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2、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中国在司法程序中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的法律对此都有特殊规定。中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采取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办法,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也采取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的办法。中国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引导同学看书上插图及有关少年法庭的说明。)
第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引导学生看书,分清: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改造方式。)
第三、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请同学们阅读关于这一点的具体说明,由一位同学说出在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小结。
《第六课 第三框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