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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市原副市长王汉卿因受贿一审被判11年


  安徽阜阳腐败窝案成员之一、原安徽省淮北市副市长王汉卿涉嫌受贿一案,2003年12月31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汉卿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王汉卿调淮北任职前一直在阜阳工作。1992年11月至1996年8月任阜阳市(县级)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1996年2月起任地级阜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00年6月调任淮北市副市长。2003年1月27日,王汉卿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1月5日,合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汉卿自1993年8月至2000年初,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使用干部、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杨晓明等16人所送贿赂计人民币26 .2万元、港币2000元。同时,王汉卿对被查扣的家庭财产尚有人民币49.14万余元、美金近1.62万元、港币12.24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汉卿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安徽淮北市原副市长王汉卿因受贿一审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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