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副经理索贿6万元获判七年
尽管万由志从立案侦查到接受法庭审理时都不开口交代自己“拿”了钱的事实,但由于江汉区检察院反贪侦查人员依法搜集到的证据确凿,江汉区法院近日已对其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0年,昆明一家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普某认识了时任武汉煤气(集团)公司液化气公司分管销售业务的副经理万由志。普为了与武煤液化气公司保持生意往来,在万先后以购房、装修、及小孩读书的名义向该经贸公司提出“借钱”的要求时,普于2000年先后3次向万的个人银行帐户上汇现金2.96万元。
2001年初,承包了福州某液化气有限公责任公司的陈某通过武煤液化气公司某业务员认识了万由志。在经营销售业务中,陈与万约定按每吨液化气提留30元的比例,给万 “好处费”。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陈按万的要求,先后5次将6.9万元“好处费”汇到了万的银行卡帐户上。
而万在归案后至庭审时始终辩解这些钱都是对方还给自己的“借款”。反贪侦查人员恰恰查明,2003年1月,万由志获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的问题时,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而专门要陈某给自己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对方将“借款”的落款时间提前。万后于当月派人专程从福州去找陈某拿回了此“借条”以防“万一”。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均予以采信,遂对万由志作出了以上判决。 《武汉一副经理索贿6万元获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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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昆明一家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普某认识了时任武汉煤气(集团)公司液化气公司分管销售业务的副经理万由志。普为了与武煤液化气公司保持生意往来,在万先后以购房、装修、及小孩读书的名义向该经贸公司提出“借钱”的要求时,普于2000年先后3次向万的个人银行帐户上汇现金2.96万元。
2001年初,承包了福州某液化气有限公责任公司的陈某通过武煤液化气公司某业务员认识了万由志。在经营销售业务中,陈与万约定按每吨液化气提留30元的比例,给万 “好处费”。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陈按万的要求,先后5次将6.9万元“好处费”汇到了万的银行卡帐户上。
而万在归案后至庭审时始终辩解这些钱都是对方还给自己的“借款”。反贪侦查人员恰恰查明,2003年1月,万由志获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的问题时,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而专门要陈某给自己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对方将“借款”的落款时间提前。万后于当月派人专程从福州去找陈某拿回了此“借条”以防“万一”。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均予以采信,遂对万由志作出了以上判决。 《武汉一副经理索贿6万元获判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