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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级法院13名法官受贿 院长仅道歉是不够的


  据报载,在刚刚闭幕的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该院13名法官受贿约390万元,犯下当地罕见大案,而向500多位人大代表鞠躬道歉,一些媒体甚至对他的道歉给予肯定予以褒扬。的确,这位院长的道歉体现出他对人民的愧疚,然而,细细品味这种道歉,我们却不能不感到有所缺失:作为一个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院长,也许仅有道歉是不够的。

  经检察机关初步查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至法院副院长,下至普通审判员,从1999年以来,先后多次勾结受贿,牵涉人员之多、受贿数额之大,实为罕见,具有明显的窝案、串案犯罪特征,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这说明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作为院长无疑是不称职的,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在国外,一些因为负有“个人责任”而引咎辞职者大有人在,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代理校长比利宾因该校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主动表示引咎辞职。作为校长,比利宾显然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失职的责任。他引咎辞职,既体现出非凡的勇气,也是对公众和殉难者家属的"交代"。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自究、自律的表现,反映了为官者一种正直的道德价值观。但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腐败问题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分,却少有“负有领导责任者”受到处理,引咎辞职者就更不多见。由于引咎辞职的“官场文化”和相应制度没有形成,那些应该负领导责任者大多心安理得地稳坐钓鱼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道歉,说明他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但仅仅道歉,与其应负的责任显然不太相称。

  最近,四川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它首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这无疑是把领导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形式规定下来,是干部管理制度的一大进步,不仅符合从严治官原则,也有助于形成官员勇于负责的良好风气,无疑值得借鉴。

  作为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接受了道歉之后,是否还应该运用手中的权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结果?人大负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当自己选任的领导没有能够充分或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并且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时,还有什么理由让这样的官员继续行使职权?既然选错了人,就理应运用手中的弹劾权力,让不能胜任的领导“下课”。这既是对自身有错必纠的要求,也是对人民负责的体现。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在加强反腐的今天,监督“一把手”不仅要看他是否有腐败问题,还要看他能否正确、充分、有效地运用权力。有道是“为官一任,守土有责”,对于那些“有权不用”或“有权不会用”,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都做不好的领导,难道不应对他们进行惩处吗?只有从严治官,从能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减少过失。

  我们可以理解这位院长对人民的道歉,却不能让“道歉”蒙蔽了眼睛,因为在其背后,还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武汉中级法院13名法官受贿 院长仅道歉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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