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公款失踪案侦破纪实
为掩盖其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2003年5至6月,李建军分5笔将挪用的150万元中的104万余元汇入南京鼓楼区学生图书经营部,请求叔叔崔某通过帐面将该款转回宁夏出版社。
证据凿凿,难于辩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处。”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8月8日,经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李建军被依法执行逮捕。
贪欲招灾:李建军一案带来的思考
9月16日,李建军挪用公款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们掩卷思考,依他所处的经济地位,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拿固定薪水维持生活的人,在一帆风顺时没有想到发展其公司的事业,而是在南京公司尚欠宁夏出版社400余万元书款时,他还借用权利疯狂的敛财。可见,是贪欲使李建军毁掉了自己的一切。尽管他一再辩解自己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然而,那一笔笔清晰的帐目恰恰暴露了他欲盖弥彰的罪恶。也暴露了出版社在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上的混乱。李建军不过是南京公司派来的代表,却被宁夏出版社委以重任,随心所欲的支配着独立帐户上的大笔款项。李建军刚刚32岁,如果有人能够及时批评、警示、制止他的错误,或许他能够悬崖勒马。可惜原单位现单位的都无人过问他的行为,甚至对他进行纵容、庇护。该案告戒我们:没有任何约束又缺乏自控的人,只会走向毁灭。正如: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涛天。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99604.html
证据凿凿,难于辩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处。”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8月8日,经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李建军被依法执行逮捕。
贪欲招灾:李建军一案带来的思考
9月16日,李建军挪用公款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们掩卷思考,依他所处的经济地位,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拿固定薪水维持生活的人,在一帆风顺时没有想到发展其公司的事业,而是在南京公司尚欠宁夏出版社400余万元书款时,他还借用权利疯狂的敛财。可见,是贪欲使李建军毁掉了自己的一切。尽管他一再辩解自己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然而,那一笔笔清晰的帐目恰恰暴露了他欲盖弥彰的罪恶。也暴露了出版社在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上的混乱。李建军不过是南京公司派来的代表,却被宁夏出版社委以重任,随心所欲的支配着独立帐户上的大笔款项。李建军刚刚32岁,如果有人能够及时批评、警示、制止他的错误,或许他能够悬崖勒马。可惜原单位现单位的都无人过问他的行为,甚至对他进行纵容、庇护。该案告戒我们:没有任何约束又缺乏自控的人,只会走向毁灭。正如: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涛天。
《300万元公款失踪案侦破纪实(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