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办法
最近,我们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组织了一次调查。调查显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对残疾人工作是高度重视和支持的,对残疾人生活状况也表示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担忧,在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残助残及维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大多数残疾人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能很好地共享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现状令人担忧。
一、问题突出
1、立法滞后。我国社会由人治社会逐步向法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先后产生了几百部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六千多万人口的残疾人却没有法律保障。在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千呼万唤中,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才蹒跚来迟。湖南省于1994年11月才出台实施办法。由于立法仓促,其法律条款过于原则,不具体、不详实、不可操作,其行政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特别是对残疾人的权利、义务、兴办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界定不清,地方和各部门不便实施。同时,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大部分残疾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较好地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受教受助、康复治疗、劳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致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政治待遇等状况远不如正常人。由于法律不够健全,社会反响较大,国家决定对其法规进行修改,虽酝酿已久,但迟迟没有出台,人们翘首以待。
2、体制不顺。过去,残疾人没有真正的娘家,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代司其职,其结果是代而不管或代而难管。自2001年残联分设,各级相继设立了残疾人联合会,但其性质是群团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很好的为残疾人代言,许多问题是协商解决,其结果是一厢情愿,商而不决。受编制的影响,职能虽全,机构不全。特别是基层只有一块牌子几个人,没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没有康复中心等,乡镇和社区的管理出现“真空”,虽然指定由民政助理和社区人员兼职代管,但力不从心,效果不佳。
3、经费不足。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县市基层连残联人头经费和办公经费都预算不足,康复、特教、扶助残助、特困救助和社会保障基本没有列入预算,一定程度影响了残疾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4、认识偏颇。由于我国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国民素质相对较差。尤其是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欺贫弃残的现象无处不在。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有的是割舍亲情,抛弃无法康复的残疾子女;有的是忘恩负义,撇下曾有养育之恩的残疾父母;有的是泯灭手足之请,远离残疾兄妹。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社会上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虽然法律界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得到社会认同和很好的实施。这不仅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还不够发达的问题。
二、危害严重
1、残疾人生存难。一是生活来源窄。我县残疾人常年缺粮户达15.7%,无粮户达6%。农村贫困户中有53%是残疾家庭。二是住房条件差。调查显示,农村残疾人中无房户、危房户占1%。城镇无房户、寄居户、租住户占7%。三是残疾康复难。因条件限制,残疾人对残疾康复可望而不可求,省市县每年免费康复治疗面非常窄,我县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每年只有20多例,占残疾人的0.25%。市县配套发放康复辅助用品用具仅20套左右,相对我县近万名残疾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大多数残疾人只有坐等病情恶化,痛失康复时机。四是生活质量低。残疾人的个体素质无法适应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个人收入明显低于正常人。大部分残疾人不能参与公共娱乐活动,大多数没有电话、电视机、交通工具。除低保户有大病救助外,无一人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社会保障。
2、生产自救难。大部分残疾人由于缺资金、缺信息指导、缺技术服务,只能从事小修理、小加工、小工艺等行业。农村残疾人即使有田土,但无力培管,收成不及正常人的40%,除自食外,基本没有商品出售。城镇残疾人从事过第三产业的不到10%,且大多数关门歇业,生产自救无资金、打工无门路,处于孤独无助和绝望的境地。
3、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落实难。一是子女就学优惠政策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我县除安福镇因有城镇低保配套政策,残疾人子女就学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