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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学者李永忠: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例。

  有这样几个例子发人深省,一个是对胡建学、许运鸿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泰安市纪委和宁波市纪委,只能看在眼里,闷在心里。另一个是,敢于揭发程维高的反腐勇士郭光允,不但没有达到事中监督的效果,反而被打击报复。

  东方早报:有媒体报道说,《条例》将把巡视制度、重大事项的通报、领导推荐负责等做法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这些做法目前在实践中是否得到了运用,取得的效果如何?

  李永忠:巡视制度已经实行了好几年,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现象的有效方法。

  巡视制度借鉴了古代一些做法,可以解决“同体监督”的一些弊端。当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不能进行监督的时候,就要通过没有领导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异体”来进行监督,巡视组就是这样一个“异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巡视组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巡视制度也有它的问题,这种“异体”监督来自上面,比起来自同体身边的“异体”监督来,成本还是大。

  至于重大事项的通报,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主要还是靠自律来进行的,在实践中,还需要通过他律来监督。

  领导推荐负责,就是说领导人对于他推荐的干部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就像生产产品一样,要在产品上打上生产者的名字,来约束生产者。

  开启之步

  东方早报:《条例》的出台对2004年的反腐斗争,有怎样的意义?

  李永忠:《党内监督条例》应该说是2003年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它带有开启之步的作用,它开了党内条例监督的先河。

  东方早报:有人把《条例》说成是反腐败条例,您怎么看?

  李永忠:监督和反腐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内监督条例》不能等于反腐败条例。反腐败更多的是事后的惩治,而监督等于惩治,更多的是事前的作用,从旁去看,从旁去管,更多的是制约或制衡。反腐败是当监督不力时,采取的惩治措施。

反腐学者李永忠: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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