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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原省体改委副主任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成被告


  新闻索引:原江苏省体改委副主任阎怀民(正厅级)昨日出庭受审。南京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阎怀民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年64岁的阎怀民原任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市场协会理事长。2002年4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批准逮捕。

  检方指控: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 

  在南京市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检方指控阎怀民1996年12月利用其担任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市场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另一被告人钱玉芳向其下属的苏州商品交易所索要人民币80万元,由两人私分。其中阎怀民得款50万元及99904元国库券。检方还指控,阎怀民199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苏州商品交易所所送苏州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88100元;1996年11月至1998年12月间,阎怀民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7次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类消费发票拿到苏州商品交易所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48628.1元。关于滥用职权罪,检方指控,阎怀民1995年间擅自决定将无锡国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民币3588万余元客户保证金转移至省体改委期货培训中心帐上,后又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兴建无锡玉泉山庄,造成巨额损失。 

  被告阎怀民:两项罪名都不成立

  阎怀民表示自己“已经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写好了一份文字说明材料,待休庭时可提交给法庭”。之后,阎怀民又简短地作了当庭陈述,认为对自己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能成立。理由是那80万元是因为当时钱玉芳要办公司没钱,钱是由阎怀民向苏州商品交易所借,是要偿还的,因此不能作为受贿论处。而苏州的那套住房是苏州商品交易所分配给阎怀民儿子的福利分房,后由阎怀民的儿子合法购买,与阎怀民无关。至于在苏交所报销的4万多元费用,阎怀民当庭表示,自己那样做“很不应该,但不违法”。对检方指控他的滥用职权罪,阎怀民当庭辩解说,自己当时并没有“擅自决定”,也没有听说无锡玉泉山庄“有巨额损失”。 

  阎怀民的代理律师认为,阎怀民是以江苏省市场协会理事长的身份借那80万元钱的,而市场协会会长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所以阎怀民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择日继续审理。快报将追踪此案的进展。 《江苏原省体改委副主任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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