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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洋村现在的朱家做“养女”。 
    坪洋村有4000多人口,900多户人家。1990年之前盛行抱养女孩子。福建闽侯、长乐一带一些生二胎或三胎的人家,把女婴送给媒婆,媒婆再转手将女婴卖到坪洋村。抱养女孩子,直接原因是传宗接代,因为本村的女孩子都嫁到外面去了。仅1987年和1988年这两年,全村就抱养“童养媳”600多名并都上了户口,这些“童养媳”现在至少已经长到十五六岁。  
    据统计,现在整个村“童养媳”人数不下1000人。

——《都市女报》2003年2月21日

举例2:包办婚姻酿悲剧 蜜月里硫酸泼妻子

他是浙江苍南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年仅20岁的他按父母包办的娃娃亲和同县的郑秋叶结婚了,婚后的日子里,他们没有一天不吵架的。结婚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俩人又为琐事吵起来,郑秋叶扬言要离婚。他跳下床,从床下摸出一个瓶子,打开盖子就朝郑秋叶脸上泼去。一声惨叫,郑秋叶捂着脸滚下床。他的父亲赶忙过来救助,而黄钦舵却躲到了村外。
    事发后,黄钦舵一直在村外藏着不敢回家,后来,他在报纸上看到登着郑秋叶缠满纱布的脸以及醒目的大标题,他知道闯了大祸,揣着身上的1000多元外逃到了北京隐姓埋名打起工来。
    在逃跑的日子里,他经常睡不着、想家,一个人藏在被子里哭。他经常看焦点访谈及法制方面的节目,每次看完就有回家自首的念头,但多年没与家里联系,不知电话,也不知自己前途如何,犹豫中7年就过去了,直到2002年5月22日被宣武警方抓获,错过了争取宽大的机会。
   

 ——《北京青年报》 2002年5月24日

举例3:

陈爱菊,家住贵州思南县农村,21岁,在盐城市一家饭店打工时被人骗卖,被强迫与人成亲,几次逃跑都被买主抓回去毒打。2001年6月6日晚再次逃跑时,被江苏盐城市淮河农场68岁退休职工刘家贵见义勇为救出,后两人结为伉俪。花6000元买陈爱菊为妻的海监镇同心村32岁的村民张海兵很是气愤,几次到刘家贵家吵闹,要讨回妻子,都被邻居赶走。
    2001年10月9日,张海兵把刘家贵告上法庭,说刘家贵见义勇为是假,抢夺人妻是真,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家贵和陈爱菊的婚姻无效,把陈爱菊归还原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家贵见义勇为、献血救人属实,陈爱菊自愿嫁给刘家贵,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张海兵与陈爱菊的买卖婚姻关系无效。

——人民网(2002年7月15日)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这种结婚的行为,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愿的。这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婚姻。这种婚姻有许多事实证明,家庭纠纷、离婚纠份的发生,都与此有关。前面介绍的王英梅杀夫案就是如此。

我国的婚姻自由是在一夫一妻制原则下的婚姻自由。为了实现婚姻自由这一项权利,法律上还做了这样的规定。

 3、禁止重婚(板书)

公民婚姻自由是应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律上对此做了必要的限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是无效的婚姻,是由法律强制解除的。如果构成重婚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
      余兵系某公司经理,1994年与潘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孩。1998年余兵认识王某后,一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余兵在与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有配偶又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信宜市农民罗治典与林某于1973年结婚,婚后生育4女1子。1997年,罗治典与开发廊的妇女陈有莲相识后,二人租了出租屋公开同居,并于1998年生下1个女孩。林某对罗治典给予批评,罗治典曾在家人面前保证与陈有莲断绝关系,但实际上不思悔改,反而跑到四会市建三层半楼房一幢,与陈有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林某起诉,告罗治典、陈有莲重婚。信宜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均已构成重婚,判处罗治典有期徒刑2年,判处陈有莲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罗治典提出上诉被驳回。
     (3)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林官德与邱某于199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子女。1999年,林官德认识被告人劳霞后,二人公开同居,大摆婚宴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孩。林官德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劳霞明知林官德有配偶而与其非法同居,亦构成了重婚罪。中山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林官德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劳霞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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