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原副区长涉嫌受贿20余万元受审
昨日(12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大东区原区委副书记、副区长靳铁珏涉嫌受贿20余万元一案。
靳铁珏今年51岁,历任大东区房产局局长、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他为人和蔼,工作能力强,2003年4月被“双归”。
法庭:被控受贿20余万
庭审在当日上午9时开始,能容纳百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
身穿深色棉衣、戴着手铐的靳铁珏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里,指控靳铁珏受贿的罪行共有4笔:1998年至2003年间,靳铁珏利用其主管区属企业、沈阳亚东事业集团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人民币2.6万元、欧元1000元;2003年春节,靳铁珏通过大东区财政局契税科周某,为徐某个人购房办理减免契税过程中,收受徐某人民币2000元;1999年末、2000年末,靳铁珏利用其负责协调大东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务之便,收受沈阳市社会保险公司大东分公司经理部郭某给其的人民币3万元;2000年至2002年间,靳铁珏任大东区房产局局长、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提拔、使用大东区拆迁办陈某过程中,7次收受陈某给其的人民币5.5万元、美元1万元,上述涉案金额合计20余万元。
沈阳市纪委在查实陈某涉嫌犯罪过程中,陈某将靳铁珏供出,靳铁珏在“双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级尚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随后,靳被刑拘。
2003年11月24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靳铁珏提起公诉。
异议:事情都有,但数额不符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靳铁珏笔笔都“认账”,但对指控其受贿的数额提出了异议:“我和张某、陈某是多年的上下级和朋友关系,他们的父母住院、搬家等事情上,我都是花钱的,所以,很多钱不能算是受贿,而应该是正常的礼尚往来。”
此外,靳铁珏还在法庭上首次对指控他收受郭某给的3万元提出了异议:“这些钱是社保大东分公司给我的保险奖励款,其中1.5万元指定是给原来的一把区长聂某(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
“那你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怎么没有供述呢?”
“因为聂某当时是我的领导,我被‘双归’期间并不知道他也出事了。”
“那你怎么现在又说了?”
“我真是不懂法,通过律师才知道,受贿罪的数额不同,判刑也不同的……”
同时,靳铁珏认为陈某给他的1万美元不是贿赂,而是自己为亲属“在美国开饭店借的”,但是未能提供借条;除为徐某谋利外,其余人的升迁等都是凭自己的能力,和他无关。
辩护:礼尚往来不应算受贿
在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几十份证据后,庭审进入辩论阶段。
“在受贿数额认定上,有三笔应该扣除。”靳铁珏的辩护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黄昆、黄晓行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此外,两位律师还认为:收受的1.5万元社保奖金应视为奖励;陈某送的5.5万元应视为房产局单位行为;收受张某的1000欧元是在国外考察期间,应认定为偿还代买东西的垫款;张某被海关审查时,送给靳的1万元钱,因为靳未给其谋私,也不应记入受贿数额。
最后,两位律师认为靳与张某、陈某礼尚往来中,送给二人钱物近10万元,也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而且靳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
陈述:我对不起党和国家
据悉,靳铁珏是2004年第一个受审的职务犯罪干部。庭审进行了3个小时后,靳铁珏开始最后陈述:“我是党一手培养起来的干部,下过乡,吃过苦……不管有什么理由,我的所作所为也犯了法,我很后悔,对不起党和国家……”看着深深忏悔的靳铁珏,法官没有打断其长长的陈述,“无论法庭怎么判我,我都认罪!”
对于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沈阳市大东区原副区长涉嫌受贿20余万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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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铁珏今年51岁,历任大东区房产局局长、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他为人和蔼,工作能力强,2003年4月被“双归”。
法庭:被控受贿20余万
庭审在当日上午9时开始,能容纳百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
身穿深色棉衣、戴着手铐的靳铁珏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里,指控靳铁珏受贿的罪行共有4笔:1998年至2003年间,靳铁珏利用其主管区属企业、沈阳亚东事业集团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人民币2.6万元、欧元1000元;2003年春节,靳铁珏通过大东区财政局契税科周某,为徐某个人购房办理减免契税过程中,收受徐某人民币2000元;1999年末、2000年末,靳铁珏利用其负责协调大东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务之便,收受沈阳市社会保险公司大东分公司经理部郭某给其的人民币3万元;2000年至2002年间,靳铁珏任大东区房产局局长、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提拔、使用大东区拆迁办陈某过程中,7次收受陈某给其的人民币5.5万元、美元1万元,上述涉案金额合计20余万元。
沈阳市纪委在查实陈某涉嫌犯罪过程中,陈某将靳铁珏供出,靳铁珏在“双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级尚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随后,靳被刑拘。
2003年11月24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靳铁珏提起公诉。
异议:事情都有,但数额不符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靳铁珏笔笔都“认账”,但对指控其受贿的数额提出了异议:“我和张某、陈某是多年的上下级和朋友关系,他们的父母住院、搬家等事情上,我都是花钱的,所以,很多钱不能算是受贿,而应该是正常的礼尚往来。”
此外,靳铁珏还在法庭上首次对指控他收受郭某给的3万元提出了异议:“这些钱是社保大东分公司给我的保险奖励款,其中1.5万元指定是给原来的一把区长聂某(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
“那你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怎么没有供述呢?”
“因为聂某当时是我的领导,我被‘双归’期间并不知道他也出事了。”
“那你怎么现在又说了?”
“我真是不懂法,通过律师才知道,受贿罪的数额不同,判刑也不同的……”
同时,靳铁珏认为陈某给他的1万美元不是贿赂,而是自己为亲属“在美国开饭店借的”,但是未能提供借条;除为徐某谋利外,其余人的升迁等都是凭自己的能力,和他无关。
辩护:礼尚往来不应算受贿
在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几十份证据后,庭审进入辩论阶段。
“在受贿数额认定上,有三笔应该扣除。”靳铁珏的辩护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黄昆、黄晓行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此外,两位律师还认为:收受的1.5万元社保奖金应视为奖励;陈某送的5.5万元应视为房产局单位行为;收受张某的1000欧元是在国外考察期间,应认定为偿还代买东西的垫款;张某被海关审查时,送给靳的1万元钱,因为靳未给其谋私,也不应记入受贿数额。
最后,两位律师认为靳与张某、陈某礼尚往来中,送给二人钱物近10万元,也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而且靳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
陈述:我对不起党和国家
据悉,靳铁珏是2004年第一个受审的职务犯罪干部。庭审进行了3个小时后,靳铁珏开始最后陈述:“我是党一手培养起来的干部,下过乡,吃过苦……不管有什么理由,我的所作所为也犯了法,我很后悔,对不起党和国家……”看着深深忏悔的靳铁珏,法官没有打断其长长的陈述,“无论法庭怎么判我,我都认罪!”
对于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沈阳市大东区原副区长涉嫌受贿20余万元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