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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因贪占144万元虎骨受审


  2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贪占赃物虎骨的案件,将被贪占的6.475公斤虎骨作价144万元。

  1994年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倒卖孟加拉虎骨的特大走私案,并收缴6架虎骨,共71.9公斤。随后,此案被移送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审理。犯罪分子被判刑后,虎骨一直封存在该法院。

  2001年底,机构调整,该林业分院撤销并搬迁至哈尔滨市。2001年12月20日上午,该院院长赵立华与审判员李建国、法警陈雷,将虎骨取出销毁时,将一部分虎骨分掉。

  后经牡丹江林业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及一位律师举报,黑龙江省纪检委组成专案组调查核实后,此案被指定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鉴于案情重大,此案由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工作人员贪污虎骨案。

  案发后,从赵立华处收缴虎骨1.59公斤;从李建国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2.3公斤;从陈雷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2.585公斤。

  庭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由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认为,按照林业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骨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国家严禁经营。鉴定每具完整虎骨的价格为48万元,鉴定标的6具虎骨价值共计288万元。因为此案中涉及的这6.475公斤虎骨是从3具虎骨中截取下来的,故价值要按3具整虎的价值计算,为144万元,折合价值每公斤22.24万元。

  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此鉴定结论书依法无效,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赵立华的律师王岩认为,这些虎骨是10年前旧案的赃物,在法院拘押期间变质生虫,屡遭人贪拿,已不具备当初的使用价值,也不是原来的数量,用整虎的价值来推算被告人贪占的数额,是不公平的。

  陈雷的律师张志民、鞠文英认为:此鉴定书的重要依据———林业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价值鉴定的依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价格法规,客观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价格。结合本案,林业部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又不是司法解释和法规,更不是价格法规,林业部的此文件不适用本案。从适用范围看,文件适用野生动物保护型的案件,而本案是贪污贿赂案件。从制订此文件的依据看,可以判断此文件也不适用本案。因为它所依据的都是非法杀害、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主要打击杀害、猎捕买卖老虎的人,而不是打击要销毁虎骨时突发贪心的人。况且林业部的这一文件违反我国《价格法》,其定价不能算作政府定价。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虎骨贸易的通知》,虎骨不允许买卖、交易,因此没有参考价格,作价是不准确的。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承认,目前确实没有可以参照的价格,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故鉴定是比照做出的。

  早在2003年8月7日,北京市就发生过“天价葡萄案”,4名民工偷了北京农科院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葡萄新品种,这些葡萄曾被作价40万元。 《哈尔滨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因贪占144万元虎骨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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