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原人民银行行长刘广聚受贿被判11年
原阜阳市人民银行行长刘广聚受贿一案日前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刘广聚以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法院还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妻刘远(原阜阳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56岁的被告人刘广聚,1991年11月任阜阳人民银行行长,金融口党委书记,1997年11月任阜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社保局局长。2001年10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刘远1992年至1998年历任阜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副科长、科长,阜阳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1999年4月任阜阳市财政局纪检组长。2001年8月30日涉嫌介绍贿赂,被省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安徽省利源房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贺文俊(另案处理)在上海招商会上以600多万元购得原阜阳购物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在得知阜阳建设银行准备征地建办公楼后,便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一起与原阜阳建行行长高某(另案处理)联系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商谈陷入僵局后,贺文俊、王某为尽快把该地出让给建行,找到时任阜阳人行行长的刘广聚,刘答应帮忙。贺、王遂请刘广聚出面邀请时任阜阳建行行长高某吃饭。事后,王某送给刘广聚20万元钱,此后,刘广聚之妻刘远又按照丈夫的安排,从这20万元现金中拿出10万元送给高某的妻子(后被高某退回)。
在刘广聚多次协调下,贺文俊以总计1215.08万元的价格与阜阳建设银行于1996年1月18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尔后,贺文俊又送20万元现金给刘广聚。另外,被告人刘远利用其担任阜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职务之便,擅自将其管理的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牟取个人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广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0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远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据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未提出上诉。 《安徽阜阳市原人民银行行长刘广聚受贿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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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的被告人刘广聚,1991年11月任阜阳人民银行行长,金融口党委书记,1997年11月任阜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社保局局长。2001年10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刘远1992年至1998年历任阜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副科长、科长,阜阳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1999年4月任阜阳市财政局纪检组长。2001年8月30日涉嫌介绍贿赂,被省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安徽省利源房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贺文俊(另案处理)在上海招商会上以600多万元购得原阜阳购物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在得知阜阳建设银行准备征地建办公楼后,便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一起与原阜阳建行行长高某(另案处理)联系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商谈陷入僵局后,贺文俊、王某为尽快把该地出让给建行,找到时任阜阳人行行长的刘广聚,刘答应帮忙。贺、王遂请刘广聚出面邀请时任阜阳建行行长高某吃饭。事后,王某送给刘广聚20万元钱,此后,刘广聚之妻刘远又按照丈夫的安排,从这20万元现金中拿出10万元送给高某的妻子(后被高某退回)。
在刘广聚多次协调下,贺文俊以总计1215.08万元的价格与阜阳建设银行于1996年1月18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尔后,贺文俊又送20万元现金给刘广聚。另外,被告人刘远利用其担任阜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职务之便,擅自将其管理的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牟取个人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广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0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远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据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未提出上诉。 《安徽阜阳市原人民银行行长刘广聚受贿被判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