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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板书)

举例:四川一段持续8年的“爱情公证”婚姻生变

  四川消息 一段持续8年、还进行了“爱情公证”的婚姻最终还是生变了,今年3月,双方离婚,正如他们的“爱情公证”,财产被法院尽数判给女方,男方不服上诉,4月26日,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 
    1993年5月,27岁的四川犍为县人严平与比他大8岁的田萍(化名)结婚了。1997年3月9日,严平写下一份《声明书》:承诺“永不与她(田萍)离婚”,“不得与第三者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性行为,不得进歌舞厅”。否则,田萍有权提出离婚,家庭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10天后,犍为县公证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天有不测风云,这个持续了8年、被加了“保险”的婚姻还是生出变故:2001年7月,严平夫妇分居了。今年3月,严平以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犍为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财产。犍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严平不忠于夫妻感情,在法庭审理期间与他人居住,其过错在原告,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4月,犍为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个24.75平方米的铺面、一套92平方米的住宅等)归田萍所有,考虑到原告方无房屋居住的实情,由田萍付给原告住房补助金8000元。 
    严平不服一审判决,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乐山市公证处主任许敏认为,按照国务院《公证管理条例》规定,对这种不具体不明确的内容,原则上是不应当进行公证的。此外,严平作出的“永不与她离婚”承诺,明显违反《婚姻法》,限制了公民结婚、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承诺,是否能据此剥夺严平的合法财产值得商榷。   

 

——金羊网·新快报 2002年4月30日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什么时间结婚,与谁结婚,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包括男女一方,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人加以干涉。男女之间不得强迫;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不得强迫;子女对丧偶父母的婚事都不得进一步等。但是,不能排除子女的婚事要和父母、亲属商量,听取意见。丧偶父母的婚事应与儿女商量。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自由。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坚持婚姻自由这一原则,才能保障公民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才能为男女双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奠定基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板书)

1、结婚条件(板书)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到达法定婚龄,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的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在我国结婚禁止的条件有二:(1)近亲禁止结婚。这一条,古今中外法律都有规定。法律上所规定的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麻风病未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患者可治愈。但是,没治愈不能结婚。还有患先天性痴呆和精神分裂症等及医学上认定不能结婚的疾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发行法定的程序。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结婚程序(板书)

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结婚程序的三个环节:

  (1)申请;(2)审查;(3)登记(板书)

举例:

人民网银川3月16日电   :当时钟指向2003年3月13日凌晨3时整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银川市金凤区兴源乡泾龙村村民王英梅终于交代了自己投毒杀“夫”的犯罪事实。婚姻法早已几经修改并广为宣传,但早婚、事实婚仍在民间大行其道并演变为惨剧,王英梅与郝古拜的“婚姻”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还被称作“事实婚”,但新婚姻法对此不再承认,只能以“非法婚姻”对待。而由此引发的少“妻”杀“夫”的惨剧则构成了婚姻法宣传这个沉重的话题,着实令人深思,农村普法任重道远,来不得一点轻视。
    此间媒体的报道说,作案时尚不到19岁的王英梅是在老乡与父母的撮合下与同村青年郝古拜相识,并于今年元月8日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结为“夫妻”的。“成婚”之前,双方父母谈好男方给女方8000元的彩礼,可直到举行“结婚”仪式的那天,男方只给了女方7000元钱。在女方的坚持讨要下,男方又给了1000元。彩礼的事虽然风平浪静了,但这件事却给两人的“婚后”生活埋下了隐患,“结婚”后第三天,即元月10日,王英梅因与郝古拜发生争吵而离家出走,跑到亲戚家。之后虽然又和好了,但两人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不快。3月7日,两人又为小事而争吵起来,男的好像还动手打了王英梅。这使王英梅很恼火。恰逢第二天是兴泾乡的集日,王英梅就花两元钱买了一小瓶鼠药放到身边。此后3天,双方相安无事。3月12日,两人又为女方给娘家干活等琐事而发生争吵,到晚上8时许,王英梅在做晚饭时就把鼠药下到做好的饭中。不知情的郝某吃过了一会儿便因药性发作而呕吐不止。婆婆的帮助下,王给郝吃了一片止痛片,但仍不止痛,就赶忙将他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太晚而导致死亡。
    银川市金凤区刑警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击,在一番排摸调查之后,锁定王英梅为重大嫌疑人,于13日将其带到分局刑警大队审讯,王英梅遂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目前,王英梅已被刑拘。

前边学习了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的内容。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施,婚姻法又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权利作了必要的补充。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

   1、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板书)

  这些行为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尤其是部分农村,包办、买卖结婚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举例1:福建一村落包办婚姻成风 近千村民是“童养媳”    

    2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坪洋村发生一起惨案:一个“童养媳”被丈夫用凳子活活打死。 
    2月12日凌晨约1时,朱世文和朱秀美夫妇俩为妻子是否到广州打工发生争执,朱秀美觉得自己生育才半年,丈夫要自己去打工实在是无情无义,便奚落了丈夫几句。双方越吵越大,后来竟打了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朱用凳子将妻子殴打致死。今年26岁的朱秀美是福建闽侯人。小时候由于家里穷,刚刚出生几天,就被父母送给一个“媒婆”,几经转手,最后被卖到了坪

《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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