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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沈海源等人已从非法活动中获利200余万元。


  ——《京华时报》(2003年6月22日第04版)

 

(二)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再根据下面这两个案例,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1:一市民击毙两歹徒 经认定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002年9月11日清晨6时许,歹徒黄某、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窜到深圳宝安区光明街道办观光公路塘家路口附近,持刀对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的事主、鱼贩苏某实施拦路抢劫,抢走现金人民币50元。
    两名歹徒抢劫得手后,在此路段驾车前往观澜方向约50米处,再次持刀逼停另一名驾驶摩托车的事主、鱼贩潘某,用刀顶住潘的喉咙,恶狠狠地威胁他交出财物。
    潘某表示身上没有钱。闻言,黄某等两名歹徒目露凶光,张牙舞爪地挥刀朝潘砍去,潘某躲闪不及致头部、手部、臀部等多处被两名歹徒砍伤,并被他们抢去手提电话1部。
    两劫匪作案后,欲驾车逃跑。潘某大声呼救,并勇敢地冲上去奋力与两名歹徒搏斗。此时,两名歹徒继续持刀逞凶。赤手空拳的潘某见状急中生智,迅速从摩托车上抽出用以运载鲜鱼的一根铁管进行自卫,击中其中一名歹徒的头部。另一名歹徒见同伙被打,持刀冲上前去,将潘的手背砍伤。
    潘某在情急中不得已自卫,持棍又打中这名歹徒的头部。两名被打倒在地手中仍持尖刀和菜刀的歹徒,先后倒地身亡。案发后,头部、手部和臀部等多处被歹徒砍伤的事主潘某,被路人送往宝安区光明人民医院抢救。现在已脱离危险。
    经调查,黄某、李某均为吸毒人员。其中,黄某曾于1998年2月因抢劫被深圳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三年;李某于1994年11月因吸毒,被深圳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两年。检查中,发现两名劫匪的大腿处因多次注射毒品已经溃烂。在黄某身上,还搜出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而从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抢劫所得的钱物,与事主苏某、潘某的陈述相符。
    深圳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经过深入认真的调查,一致认定事主潘某击毙两名作案歹徒实属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 2002年9月20日

    案例2:打死小偷被判八年 法院判被告人故意伤害

2002年1月15日,甄某发现有人偷拆其停放在住所楼下的汽车,遂拿一铁管至停车处,当拆车人刘某逃跑时,甄某边追赶边用铁管对其击打,当追至一马路边时,被告人甄某用铁管击打刘某头部一下,刘某当即倒地。当警察赶到现场时,甄某讲对小偷实施了打击,警察于是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17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甄某的打击行为是造成刘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根据供证认定的事实,甄某在追赶过程中持铁管多次击打刘某,其目的是为了制服和抓获刘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亦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62476元。

  ——新华网天津频道 2002年9月19日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正当防卫的定义(板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板书)

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问:什么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举例说明。

(学生看书回答后,教师归纳。)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国家、集体的利益,或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侵害。例如,上述例子中的潘某被歹徒抢劫,他的合法权益已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他用力反抗,击毙歹徒,属于正当防卫。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流氓集团聚众斗欧,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将其打伤,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流氓集团聚众斗欧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无权行使正当防卫。另外,张三故意用挑拨、挑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李四,诱使李四进行侵害,尔后予以反击,将李四打伤,也不是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叫做“防卫挑拨”(即有预谋地进行故意犯罪),由此构成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必须是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问:什么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侵害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学生发言后,老师归纳。)

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指客观存在着非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公民的个人权益正处于直接的、实在的威胁状态中。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非法侵害,或者属于主观想象、推测的危害行为,都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张三对李四有仇,张三天天在这诅咒李四,搞封建迷信活动,由于张三的诅咒不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因此李四不能以此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发现非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即尚未开始),应该立即向执法机关告发、检举,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非法侵害已经结束,可以及时将人犯扭送执法机关处理,绝不允许再将人犯打伤,否则应法律责任。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已经结束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甄某仍持铁棒追打,且将人打死,因此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第三,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提问;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为什么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学生看书对投影事例展开讨论,老师归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般可以理解为应以防卫行为能够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比较缓和的手段就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则不宜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对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要采用重伤、杀害的手段实施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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