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002年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1996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