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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 第一框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课  第一框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课概述

1、本课在全书中的地位

本课集中介绍我国法律具有制裁违法、惩处犯罪的功能。使学生认识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它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本课知识结构

第一框:违法行为:知道违法行为的涵义、类别,强调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框:犯罪与刑罚:知道刑法、犯罪、刑罚,重点对学生进行刑法教育。

第三框:依法惩治犯罪:本框侧重联系实际,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3、总体教法建议

在讲清法律常识的同时,辅助其他的探究活动,让学生主动参与,如收集自己周边违法、犯罪的案例,聆听司法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的报告;借助教学手段,如文字、图片、视频、动画、网络等,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过程与方法: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导入新课]

教师介绍以下案例:

(投影一)

2003年4月30日,河南省最大的门户网站商都信息港上的BBS求医问药栏目出现了一个内容为“真的买不到食盐了,食盐与预防非典有关”的帖子,时值“食盐治非典”谣言全国满天飞,部分地区群众疯狂抢购食盐时期,这一帖子的出现无疑加速了谣言的散布。郑州市公安局网络处立即查明该帖是一网民于4月29日17时48分在新密市登陆商都信息港发布的。新密市公安局很快查出发帖人为新密市某火车站电算站工作人员赵耀民,并将其抓获。经讯问,4月29日晚,赵在值班时闲得无聊,便发了上述帖子。5月2日,新密市公安局依法对赵予以治安拘留。 

(投影二)

2002年12月18日,被告人巩俊恒酒后驾驶一辆机件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在海淀区西三环主路出租汽车禁行的一条车道内行驶中,将在此处理交通事故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民警蒋革清撞倒,致蒋革清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巩俊恒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巩俊恒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巩俊恒有期徒刑二年。

(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无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赵耀民、巩俊恒、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他们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朱某认为:“拾到东西就是我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只有靠诚实劳动获得的财产,才是合法财产。朱某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舆论谴责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拒不将拾得的物品交还原主,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朱某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第七课 第一框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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