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北京青年报》 2002年5月24日
举例3:
陈爱菊,家住贵州思南县农村,21岁,在盐城市一家饭店打工时被人骗卖,被强迫与人成亲,几次逃跑都被买主抓回去毒打。2001年6月6日晚再次逃跑时,被江苏盐城市淮河农场68岁退休职工刘家贵见义勇为救出,后两人结为伉俪。花6000元买陈爱菊为妻的海监镇同心村32岁的村民张海兵很是气愤,几次到刘家贵家吵闹,要讨回妻子,都被邻居赶走。
2001年10月9日,张海兵把刘家贵告上法庭,说刘家贵见义勇为是假,抢夺人妻是真,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家贵和陈爱菊的婚姻无效,把陈爱菊归还原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家贵见义勇为、献血救人属实,陈爱菊自愿嫁给刘家贵,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张海兵与陈爱菊的买卖婚姻关系无效。
——人民网(2002年7月15日)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板书)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这种结婚的行为,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愿的。这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婚姻。这种婚姻有许多事实证明,家庭纠纷、离婚纠份的发生,都与此有关。前面介绍的王英梅杀夫案就是如此。
我国的婚姻自由是在一夫一妻制原则下的婚姻自由。为了实现婚姻自由这一项权利,法律上还做了这样的规定。
3、禁止重婚(板书)
公民婚姻自由是应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律上对此做了必要的限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是无效的婚姻,是由法律强制解除的。如果构成重婚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
余兵系某公司经理,1994年与潘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孩。1998年余兵认识王某后,一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余兵在与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有配偶又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信宜市农民罗治典与林某于1973年结婚,婚后生育4女1子。1997年,罗治典与开发廊的妇女陈有莲相识后,二人租了出租屋公开同居,并于1998年生下1个女孩。林某对罗治典给予批评,罗治典曾在家人面前保证与陈有莲断绝关系,但实际上不思悔改,反而跑到四会市建三层半楼房一幢,与陈有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林某起诉,告罗治典、陈有莲重婚。信宜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均已构成重婚,判处罗治典有期徒刑2年,判处陈有莲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罗治典提出上诉被驳回。
(3)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林官德与邱某于199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子女。1999年,林官德认识被告人劳霞后,二人公开同居,大摆婚宴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孩。林官德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劳霞明知林官德有配偶而与其非法同居,亦构成了重婚罪。中山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林官德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劳霞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第十课 第一框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