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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什么要在防卫的限度上做这样的修改?

(投影片)

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新、旧《刑法》中两项条款相比较,不同之处有三:

一是强调了“明显”二字,必须是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才应负刑事责任,这样就大大放宽了防卫的限度。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一瞬间很难恰如其分地选择适当的手段和强度进行反击。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

二是将防卫过当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修改消除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成为法定的硬性规定,而不像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时间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是修改后的条款大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使防卫人在防卫时不必有后顾之忧,以此来支持、鼓励公民这种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

此外,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新《刑法》在正当防卫中又增加了新的条款。

(投影片)

1997年刑法第21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被法律界称为“无限防卫权”,这是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规定。下面,请同学们分组讨论:新《刑法》为什么要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学生讨论2~3分钟)

教师归纳:原来的《刑法》没有明确提出“无限防卫权”,对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的规定弹性较大。如果对正当防卫人要求过于苛刻,或者标准过于含糊,就会造成公民在反击犯罪时有顾虑。一方面会顾虑和侵害人的较量;另—方面又顾虑自己会“惹麻烦”,反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增设这项规定也是从防卫人的利益出发,支持和保护防卫人的正当行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实施时也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如果以为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是很危险的。

课堂小结

今天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种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效手段—一控告检举和正当防卫。明确了控告检举的重要作用,懂得了两个重要的法律知识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实施的必要条件。希望同学们能学以致用,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巩固新课

材料:一天晚上,王某、金某、李某在工厂所办的补习班学习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听见路边的街心花园中有人在哭泣。三人—起进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歹徒正在侮辱一个姑娘。三人便冲了过去,正在作案的歹徒跳起来,抓起一把刀子,但被金某一脚将刀子踢飞。金某、王某、李某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谁一拳打在歹徒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

投影(教师提问):

1.王某、金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2.什么是正当防卫?

3.结合案例说明,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4.王某等人将歹徒致死,他们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为什么?(说出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王某、金某、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王某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为《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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